罪犯的人性也应承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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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4: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魏文彪 8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利民、刘怡冰金融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后,被判处死刑的主犯周利民突然转身面向听众席跪倒在地,向母亲磕了个响头。针对8月20日《华商报》的这则报道,刘海明先生认为,“周利民首先该真心‘含泪下跪’的不是他的母亲,而是这些受害的储户,他接着该‘含泪下跪’的,是培养了他的那家银行,他使银行的 周利民的犯罪行为的确给部分储户及原先所在银行造成了损害,但法律已因此判处其死刑,这就表明他已经受到了严厉的惩处,他已不需再承担向受伤害者下跪的义务。他没有向储户及银行下跪,也并不能推导出他在内心没有过忏悔的结论。向储户及银行表示忏悔也不一定就要采用下跪的方式。他在被判处死刑后向母亲忏悔,就同时表明他已对他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这就自然包括对储户与银行造成伤害的后悔在内。 除上级法院据案情依法改判外,死刑判决可以说已是“板上钉钉”,他此时“作秀”已毫无必要也毫无意义。其实,即便是罪犯,尽管他的所作所为已伤害了他人及社会,但他依然是有着基本的亲情观念的,因为这是一种人性。单就他对自身行为的后悔及对母亲的忏悔来说,跪母行为是真诚的,是人性的一种真实流露。胡长清及一些贪官被判死刑后,媒体披露他们在执法人员面前痛哭流涕、下跪求生。也有人撰文认为这是一种“表演”与“作秀”,是“非常可笑”的。其实,这是他们求生本能的自然反应,并非“作秀”,也不可笑。 我们应该明白,尊重人性哪怕是违法犯罪者的人性,是有利于提升社会的文明度的。大河报2003-08-22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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