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工伤证明最高罚1万 《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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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7:47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刘银海)8月21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罚款1万元。 据悉,《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同时规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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