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中介费执行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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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07 扬子晚报 | ||
昨天,南京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中介服务收费作出新规定。 新规定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使用的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房屋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取。 (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元—300元收取服务费。 (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规定说,未列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中介服务企业在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各级建设(房产)土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新规定自本月起执行。(记者 孔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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