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加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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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0:39 法制日报 | ||
一房两卖加倍赔偿 “一女”岂能“二嫁”。然而安徽省马鞍山市一房产公司却将一套商品房先后卖了两次,从而引起一场纠纷。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产公司返还购买人何为林预付款9万元,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加倍赔偿何9万元。房产公司终于尝到自酿苦酒的滋味。 2002年3月1日,何为林与马鞍山市兴马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开发的采秣新村1栋304号商品房预售给何,协议价款为118800元。何为林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预交70%的购房款,房屋结构完成前交付房款不低于75%,逾期付款达15天协议即自行失效,房屋竣工后3日内结清房款。合同签订当日,何就预交3万元,后又分两次交付6万元,房产公司在收据上都注明为购房款。哪知,收款后房产公司又将同一商品房卖与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蒙在鼓里的何为林,一直苦苦等待结清房款,搬进新居。2003年2月8日,房产公司通知何为林解除合同、办理退款手续,理由是何多次拒绝付清全部房款。自觉受了欺骗的何为林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公司返还房屋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何为林与马鞍山市兴马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何交纳预付款9万元后,房产公司以何为林拒绝付清房屋尾款为由,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却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其擅自将同一商品房卖与第三人,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显属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马中法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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