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检察院自曝家丑承认办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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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0:42 北京日报 | ||
一盗窃犯被减刑4年 本报讯(通讯员王宏伟)海淀检察院敢于对自家办的错案及时进行纠正,由该院提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经法院再审改判,被告人刑期减少4年。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是黑龙江省人,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同意检察院公诉意见,对张某按累犯处理,于2002年5月20日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后,张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某被送往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 今年2月,海淀检察院督导室在督导工作中发现该案在公诉及审判环节均错误地将不是累犯的张某认定为累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张某轻罪重判。本着有错必纠,保障人权的精神,海淀检察院将重审建议书发给原审海淀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在再审期间,撤消了对张某系累犯的指控。原审法院再审中也认定原判有误,依法纠正,改判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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