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公款 徒刑加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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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0:45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因私分国有资产近70万元,近日,永嘉县某局原财务部主任柯某,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31日,柯某在该局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增工程款的方法,将该局存于建设银行的695509元国有资金转入第二工程处的银行帐户上。1999年2月8日,柯某提取该款存入某保龄球有限公司的 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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