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首例因“气死人”引发诉讼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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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1:04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因不堪辱骂,65岁的许玉文大妈突发脑出血死亡。此事见报后(见21日31版《遭谩骂老妪突发脑出血》),引起了有关部门重视。昨日上午,许大妈的家人将李某告上法庭,铁东法院立案庭实施阳光工程,当天为许大妈正式立案。据了解,因“气死人”而立案及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这在我市还是首例。 昨日上午10时,记者再次来到许玉文大妈家,恰逢许大妈的老伴带领三个儿子从墓地 受人辱骂能否突发脑出血死亡?针对此事,鞍钢铁东医院脑外科胡连生主任介绍,脑出血又称脑溢血,是一种常见的急性脑血管病,病死率很高。人生气后,能使血压快速上升,就有可能导致脑血管破裂。 就此事,铁东法院民庭庭长刘素杰认为:“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肯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要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气死人”是否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已决定为许大妈一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辽宁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李万任律师认为:如果遭到谩骂确实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两种赔偿,一种是物质的赔偿,一种是精神的赔偿,一般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另外,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如果只是造成生病,赔偿很容易解决,但“气死人”情况,在赔偿的具体金额等方面还要复杂一些。 (樊锡克 记者 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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