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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公布雇用童工等“七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1:15 沈阳今报

  王鹏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公布新确立的七项罪名。包括:走私废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等。同时取消《刑法》原来的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新闻背景: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20
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废物”涵义广了

  走私废物罪。原《刑法》对走私罪大多是按照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刑罚。由于对走私固体废物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司法机关在量刑上存在困难;同时考虑到走私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也应适用走私废物的规定,因此将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改为走私废物罪。

  新罪保护未成年人

  近几年,有些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违法行为较突出,有的企业甚至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造成未成年人的死亡,社会危害性严重。因此,新增加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野生珍贵植物要保护

  原《刑法》只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对此,有关部门提出,除珍贵树木外,根据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规定,还有许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植物同样具有重要经济和文化科学研究价值。近年来毁坏珍贵野生植物的情况较为严重,面对这种新情况,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运输盗伐也有罪

  《刑法》原来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特指在林区发生的犯罪行为且不包括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对此,有关部门提出,近年来各地加大了植树的力度,林区与非林区的界限已不明显,非林区也存在成片的森林需要保护,应取消“在林区”的限制。同时,这类犯罪案件大量是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有些非法运输人员往往就是盗伐、滥伐、非法收购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或帮助者,但因司法机关认识不一致,很难及时处理,故应将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增加为犯罪。因此,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修改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司法执行环节加把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一条新罪。原《刑法》只对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确定了罪名;但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阶段徇私舞弊的情况也同样存在,如:对能够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较大,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却没有及时追究,主要是由于《刑法》对该种行为未作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认识不明确造成的。因此,新增加了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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