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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遇条幅示众 某地执法者将违法事实印上横幅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1:30 新桂网-南国早报

  博白县两名居民因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处罚。执法部门大张旗鼓地把两人违法被罚的事实印在横幅上,在大街上拉出来“示众”,在当地轰动一时。

  抗拒执法被拘上了街头横幅李日才、蒙雪清夫妇是博白县博白镇南门塘队的居民,两人多年来以在县城摆卖香烟为生。今年6月25日,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城区专卖管理所的烟草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工商等执法人员,在县城开展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检查中,执法人
员发现李日才夫妇经营卷烟的许可证早已过期失效,便根据规定对其出售的卷烟进行暂时扣留。

  “他们夫妇极不配合检查,还围攻殴打烟草执法人员”。8月19日,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莫飞雄向记者介绍了事发当时的经过,“李日才夫妇要求我们以每包20元的价格买下他们一块钱一包的烟,才允许我们查扣。”在教育说服无效后,烟草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54条卷烟。蒙雪清就动手殴打烟草执法人员。据莫飞雄介绍,当时在场的烟草执法人员中,“一人被打肿了脸,一人被打中了肚子,其他人员的手和背不同程度被打伤”。蒙雪清因为“谩骂、阻碍烟草执法人员”,当天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5天。

  李日才告诉记者,妻子被拘留后,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在博白县城及乡镇打出了多幅跨街横幅标语,标语内容为“博白镇南门塘队蒙雪清谩骂、阻碍烟草执法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落款是“博白县清理整顿烟草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标语被悬挂在了县城和各乡镇的主要路口。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这些标语统统采取了蓝布白字的格式。

  李日才忿忿的说:“在博白的风俗里,蓝布白字是给死人写挽联才用的。”这些标语在县城一挂就是10多天,引得人们议论纷纷,让李日才夫妻俩“走路都觉得抬不起头来”。蒙雪清认为这些标语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准备在解除拘留后把县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要求烟草专卖局以红布白字制作横幅标语向他们赔礼道歉。

  只要有违法事实就可拉横幅宣传?

  8月19日,就蒙雪清被拘留后烟草专卖局悬挂横幅一事,记者采访了博白县烟草专卖局梁福彬局长。他告诉记者,这些条幅的确是该局所悬挂,在城区悬挂的条幅数量,不超过4条,县城以外的33个乡镇,“一般每个乡镇都悬挂一条,总数也就二三十条左右。”

  谈到悬挂条幅的目的,梁局长说主要是想起到一种宣传教育作用,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梁局长介绍说,在博白县,暴力抗拒烟草执法的事情经常发生,执法人员常常被围攻殴打。把违法被制裁者拉横幅标语宣传警示,“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横幅拉出来后,暴力抗法的事情少了很多”。

  至于为何选择蓝布白字的格式,他解释说,标语横幅是交给广告公司制作的,局里只是要求“醒目”点,并没有要求用什么颜色的布和字,“那是广告公司自己决定的。”

  烟草专卖局有没有权利就蒙雪清违法被拘留的事实进行“条幅示众”呢?梁局长认为,只要是违法事实就可以宣传,只要不歪曲事实,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但他同时表示,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必要的,也应该多考虑宣传的方式方法问题。

  首起“横幅官司”法院认定不侵权

  无独有偶,同样在博白县城,以前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拉横幅“伤人”的事件。今年7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拉横幅一方胜诉。

  事情发生在2000年1月31日中午。博白县财政局所下辖的合江镇财政所所长刘轩付,被蒙面人殴打致伤,后由博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经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陈开条、陈勇强的询问,两人供述是受合江镇鸿发种养场业主李鸿志指使。2001年1月9日,李鸿志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李鸿志被逮捕后,博白县财政局分别在本单位门前的街道、县汽车站门外悬挂了横幅,内容为:“合江镇新郑水果场李鸿志指使陈开条、陈勇强故意伤害税收人员3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博白电视台也连续播放了与横幅内容相同的电视标板。

  2001年6月,博白县检察院对3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被告的辩护人向法院要求重新对刘轩付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是不构成轻伤。检察院遂以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期限过后,检察院没有再要求恢复审理,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同年8月29日,李鸿志获准取保候审。2002年8月29日,李被解除取保候审。获得自由后的李鸿志,一纸诉状把博白县财政局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该局悬挂横标的行为,“造成群众对原告误解,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精神极大压力和伤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他要求财政局在主要街道及各个乡镇悬挂横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面对悬挂横幅带来的官司,博白县财政局认为,自己悬挂横幅是事实,但该宣传的横幅内容属实,没有侮辱、诽谤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在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横幅官司”后,今年7月1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博白县财政局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的宣传横幅,内容基本真实,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开涉税案件的侦破情况,“没有歪曲事实诽谤原告的词语,也没有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内容”。“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公布的内容不属个人隐私”,故驳回李鸿志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李鸿志提起了上诉。

  今年8月19日,前文提到的李日才拿着状告博白县烟草专卖局的诉状去到了博白县人民法院,准备替妻子讨个说法。但在法院里,他得知李鸿志的“横幅官司”一审败诉后,便打了退堂鼓。

  执法者“条幅示众”方式值得思量

  博白县两起“横幅伤人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不少人的争议。在记者采访中,执法部门的人员自己也提出,宣传法律法规难道非要靠拿别人的违法事实当街悬挂才能“杀鸡儆猴”吗?

  而类似悬挂横幅来“杀鸡儆猴”的行为,也并非只是博白县才有的“特色”。博白县烟草专卖局梁福彬局长说,拉横幅披露违法案件教育群众的方式,不少县城、乡镇都有存在,还常常多见于工商、技监、税务、财政、行政机关等部门。

  这种“条幅示众”到底有没有侵犯违法者的名誉权呢?记者为此请教了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邓路遥、实习律师黄华勋。他们认为,在有违法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这样的横幅应该没有侵犯到当事人的名誉权。这样内容的横幅,实际上相当于处罚决定后的通报,主要是达到教育的目的。但采用大量横幅来宣传的方式,他们认为还需要多思量,因为这种行为尽管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但横幅的悬挂,给当事人生活带来影响是肯定存在的。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骆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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