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湖山庄发展商诉天河区房管局行政批复案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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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4: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房管局无权核准业委会成立 本报讯记者林洁,通讯员奥国平、欧阳浩贤报道:翠湖山庄发展商与业主委员会的“对抗”又有了新的进展。前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发展商不服天河区国土房管局对翠湖山庄业委会申请备案批复的行政诉讼请求。房管局一纸批复惹上官司2002年11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了一份对翠湖山庄业委会申请备 作为翠湖山庄发展商的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批复行为不满,提起行政诉讼。 升恒公司认为,自己是发展商也是业主,天河区国土房管局作出批复的行为存在很多方面的违法性:严重损害了它们的合法权益,致使翠湖山庄的生活秩序造成极大混乱,要求判令撤销其作出《批复》的行政行为。 今年3月14日,一审法院以国土房管局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驳回了升恒公司的起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国土房管局作出的《批复》的核准登记行为,不仅仅是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备案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天河区法院继续审理。 是否批准不影响业委会成立法院在认真审理后,将批复内容分两部分来“解读”。 一部分是不可提起诉讼的行为。“同意翠湖山庄委员会的备案申请”及附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表》的内容是对翠湖山庄业委会成员名单进行备案的行为,并没有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对备案登记行为不服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而翠湖山庄业委会的选举程序是否合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符合资格条件的问题,不是天河区国土房管局的审核范围,这个问题也一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部分是要撤销的行为。 焦点就集中在批复中“翠湖山庄业主委员自本批复发出之日起正式成立,有效期至2004年11月26日”“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应根据《条例》及《办法》……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履行职责,重新进行选举”这些对翠湖山庄业委会所作的核准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分歧的关键在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条例》没有赋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核准登记的权限,但《办法》却有。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应适用《条例》的规定。 翠湖山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其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无需其批准,它批准与否不影响业委会的成立。法院判决撤销了批复里的这部分内容。(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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