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让不法股东钻空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5: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记者 闫修彦 官司打赢了,为何执行不到财产? 停业之前,把财产抵押给自己的大股东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公证处为同一法人代表的两家公司办理财产抵押公证,这种公证有效吗?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让公司不必承担无限责任,会不会有人借此钻空子? 执行不成:财产已抵押 2000年7月14日,广东A公司与佛山B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商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及实施,合同金额为733,267元人民币。A公司在收到B公司第一笔合同款后依约为其安装软件、培训工作人员。2000年9月30日,B公司正式开业,但余下的款项却一直没有支付。2001年2月22日,B公司突然通知A公司其已停业。多次催要费用无果之后,A公司于同年4月11日将B公司诉之(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现行政区划调整已并入禅城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513286.1元。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B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按道理,官司赢了,A公司应该可以拿到钱才对,但事实却不是这样。A公司申请保全B公司的财产时,却发现早在2001年2月23日,也就是B公司通知停业的次日,B公司就与佛山C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将其价值10,882,014元人民币的财产,抵押给了C公司! 两公司代表人是一人A公司对此提出质疑时,B公司出示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来,B公司与C公司特意为《还款协议书》办理了公证。C公司依此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来B公司和C公司之间欠债还债,双方自愿,是很正常的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A公司对此也无话可说。但公证书上的两个名字,让A公司看出了“问题”。 原来,公证书上的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某”,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李某某”,莫非是同一个人?工商局的注册登记证实了这一点。 不仅如此,C公司还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其73%的股份。据此,A公司认为,C公司是B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足以操纵B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他可以左手一个公章,右手一个公章,2分钟的时间就把1000多万给转移了。”A公司愤愤不平,认为B公司是以假借偿还欠款为名,实为转移资产,恶意逃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条件满足,公证没问题 有了这份公证书,是不是就能确认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的真实性呢? 记者为此采访了出具公证书的(原)佛山市石湾公证处。经办此事的公证员赵小姐表示,这份公证没有任何问题。她说,从主体上讲,两个公司一个法定代表人不是问题,两个公司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都是允许的。赵小姐表示,正因为两家公司法人为同一人,公证处在核查双方债务产生的时候特别小心。她说,在经过几个星期的全面核实后,公证处认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全面,因此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 赵小姐还进一步解释说,公证处确实碰到过很多抱着转移财产目的来办公证的,但公证处对于那些没有债务产生证据的都会拒绝。而B公司的这一公证,双方的债务产生、双方自愿和财产抵押三个条件都满足,出具公证没有问题。 双重身份,绝对占优势 A公司也曾向佛山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对C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一案不予执行,但佛山中院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申请。 那么,如果C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合法的,B公司又偿还了超过注册金额的债务,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怎么办? 中国政法大学的管晓峰教授认为,即使如此,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行为仍可能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和权益。C公司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B公司的债权人,又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同一人,对于B公司的经营情况,C公司肯定是了如指掌,拥有信息和控制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抵押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办法,安全、快速地实现其债权。而这一点,是其他债权人无法做到的。管教授表示,这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所以一些人就尽量地利用了这个缺陷,进行公司欺诈。 呼唤“揭开公司面纱” 那么,对于公司欺诈该如何认定?B公司的情况是属于公司欺诈吗? 有关专家表示,对于本案中的情况,很难对B公司是否构成公司欺诈作出认定。但如果一旦构成公司欺诈,不管是否恶意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欺诈债权人方面,目前我国尚缺少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去防范和制裁,只?艿却豆痉ā返男薷摹9芙淌诒硎荆谖夜壳罢诮械男薷摹豆痉ā坊疃校д叩囊饧途霾卟愕目捶ㄒ苍谝欢ǔ潭壬先〉昧斯彩叮蠢霉居邢拊鹑沃贫冉衅壅┑墓啥攵怨径酝獠荒艹セ沟恼癯械A鹑危簿褪怯⒚拦痉ㄉ纤降摹敖铱久嫔粗贫取薄? 法律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说股东办公司承担责任的最大限度是他的出资额。 “揭开公司面纱”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根据出资额或者拥有的股份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实际操作中,有的控股股东在利用“公司”欺诈,逃避合同义务、税收和社会义务之后,常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国外通行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规定控股股东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时,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彭镇秋领衔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针对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现象,他建议引进国外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即规定遇此种情形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晓航/编制)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