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地铁公司总经理因受贿等罪名一审被判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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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6:30 新华网 | ||
8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深圳地铁公司总经理马恭元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马恭元犯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53岁的马恭元,辽宁沈阳人。2002年12月30日,马恭元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在担任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 1.受人钱财:深圳市方建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于1994年10月28日以转账支票为马恭元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11月4日、12月21日分两次以转账支票付购房款共601250元人民币。马恭元只付给林某7万元人民币,并叫其兄签定购房合同和办理新房入伙手续以及房产证,其兄将有关手续办好后均交给了被告人马恭元。 此外,2000年春节期间,林某送了1万元美金给马恭元。 替人谋利:1995年至2000年,林某和弟弟所在的第九工程处分包或挂靠市政工程公司承建了圆东小学综合楼、文德福花园等13项工程,总造价达1.656亿多元人民币。 2.受人钱财:挂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六分公司的个体户庄某于1997年初在马恭元的办公室送给马恭元一张深圳名商灯光高尔大球会员卡,价值港币23.8万元。 替人谋利:1996年上半年,庄某因工程款问题与深圳易初配销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马恭元为其解决。 3.受人钱财:1996年上半年,时任市政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经理的郑某,在香港亚洲商业银行西环分行以马恭元的名字开设了一个账户。此后,马恭元撤消该账户,将郑转入的100万元港币转至其在香港汇丰银行的个人账户上。 替人谋利:1997年3月3日,被告人马恭元帮郑某解决了退出海南分公司的要求。 4.受人钱财:1995年上半年,市政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的林某前后共送给马恭元港币10万元。 替人谋利:1996年3月26日,马恭元帮林某解决他所在的市政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扩建为第五工程处的问题。 5.受人钱财:李某于1999年在香港送给马恭元港币30万元。此后,还在香港送给马恭元一只伯爵手表。2000年春节,李在马恭元的办公室送给马恭元美金2万元。 替人谋利:马恭元为李某解决市政工程公司拖欠李数千万元工程款问题。 6.受人钱财:挂靠市政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的郑某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送给马恭元港币共计6万元。此外,还送给马恭元西洋古钟一座,睡佛一尊。 替人谋利:郑某获得马恭元在承建工程方面的帮助。郑以市政工程公司名义于1995年至1998年承建了科苑立交工程、高科技开发区土石方工程等八个工程,工程总造价达5000.49万余元。 2002年12月30日,马恭元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03年1月23日、3月31日和8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其在境外折合人民币442万余元的存款未按规定申报,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受贿部分,法院认定的数额总计折合人民币241万余元。法院亦认定其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恭元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记者吴秀云,通讯员孔献之)(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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