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大学生被莫名疑为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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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8:48 生活日报 | ||
本报热线6991166消息 (记者 张璐)在参加了8月17日济南的一次招聘会后,刚跨出大学校门的侯勇(化名)极不光彩地被怀疑偷了别人的手机,他因此陷入“众叛亲离”的困境。连续几天来,侯勇为证明自己的清白苦苦奔波。 刚从省内某高校毕业的侯勇日前来济南找工作。8月17日,他和同学在济南某人才市场一家广告公司摊位上各填了一张报名表后就去了泉城广场。不料,当晚侯勇回到暂住的亲戚 侯勇说最初他曾天真地想,这或许是某单位给他出的奇怪的考题。但18日侯勇和同学去那家广告公司面试时,广告公司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却正式询问侯勇是否“做了什么错事”。侯勇说,到那时他才明白自己真被别人“怀疑是小偷”,但侯勇和他的同学都坚持他们是清白的。 8月20日上午,记者陪侯勇来到那家广告公司。该公司丢失手机的那名工作人员称,当日侯勇及其同学填完报名表离开后不久,她就发现自己放手机的包不见了,打自己的手机已经关机;她曾几次在人才市场见到侯勇;侯勇和他同学填写的报名表有很多有问题的地方;虽然她解释得很清楚,但侯勇和他同学面试时没按要求携带学历证明;侯勇的同学已经有工作单位了。综合上述几点,这名工作人员认为侯勇和他的同学去人才市场并非一心“想找工作”,而是“有其他目的”。 而公司负责人解释说,丢失手机的是公司员工,作为公司负责人,面试时询问侯勇拿没拿手机也无可厚非。这位负责人强调,他当时只是“问了问”,没有对侯勇和他的同学采取什么措施,也没强迫侯勇或他的同学承认手机是他们拿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因为他们不想将事情闹得太大,也想给年轻人一个机会,因此没有报警。但直至记者结束采访,这位负责人和丢失手机的员工都没能向记者提供侯勇或他的同学被怀疑为“小偷”的最有力的证据。 本报维权律师董瑞光认为,受害人的怀疑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直接询问,属一种侵权行为。董律师说,侦查权和调查权是法律赋予特定部门的权力,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滥用,如果这种侵权行为给应聘者造成名誉损害,造成应聘者社会综合评价降低,侵权者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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