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工作规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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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9:51 汉网-武汉晨报 | ||
武汉晨报讯 (记者张斌 通讯员杨飞实习生肖辉卢莎)近日,《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经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省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个规章。该条例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费由各级财政及村委会、居委员等部门承担。 昨日,就我省首个《民调工作规定》涉及的内容,记者采访了省司法厅相关专家。调 据了解,调解的内容包括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等民间纠纷。 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者解决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规定》提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调解工作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依照有关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经调解委员会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请求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也可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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