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行政决定撕毁劳动合同引发连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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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3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者按: 7月12日,本版曾经以两篇因行政命令引发的官司为案例,探讨过行政命令与法律的关系。之后的两个月内,有关行政命令对抗法律的投稿颇多,发现此类话题并没有结束。因此,再做一期同类专题,希望读者朋友们能够就此来信告诉我们你所知道的案例,以及你的观点与建议。 编辑同志:谢爱荣是河南省内乡县城镇教育办公室工作人员,生于1949年12月30日。1972年5月参加工作,1989年被评为小学一级教师,取得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1996年9月,原内乡县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内乡县教育体育局)与谢爱荣签订了期限为8年的劳动合同,即自1996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但是,1999年,在谢爱荣年近50周岁时,县教委决定让其退休,并报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通知谢爱荣自2000年1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但是,谢爱荣不同意提前退休,她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为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受理了谢爱荣的申诉。因谢爱荣退休系县教委执行退休批准机关的批准意见,所以仲裁委以县教委只是其退休的报请机关而不是批准机关为由,于2002年3月20日驳回了谢爱荣的申诉请求。同年4月,谢爱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县教委与谢爱荣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但因县教委决定谢爱荣退休得到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准,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对谢爱荣与县教委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司法评判,故中止审理此案。谢爱荣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其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谢爱荣系工人身份,她在县教委报请审批退休时年近50周岁,其退休符合相关文件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法院行政裁判认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原告退休的通知,虽然产生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但该处理行为仅为“通知”,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不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谢爱荣以该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且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驳回了谢爱荣的起诉。 在连环案中的行政诉讼一案,笔者认为其行政裁决是错误的。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局基于县教委的请示同意谢爱荣退休,属于履行法定职责。尽管其实施行为的方式为“通知”,但该通知属其针对谢爱荣所实施的行为,直接影响谢爱荣个人的权益,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而且,谢爱荣与县教委所签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谢爱荣与县教委签订有劳动合同,且该合同正在履行期间,县教委在对其与谢爱荣之间的劳动合同仅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报请批准谢爱荣退休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因而是错误的。由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对谢爱荣与县教委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同意县教委关于让谢爱荣退休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河南杨宗华胡新锋张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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