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越权行政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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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在认定工伤过程中,越权确认劳动关系,被企业告上法庭。近日,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楚州区法院撤销安监局作出《工伤认定证明》的一审判决。 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镇淮公司”)承建楚州区淮城镇回龙小区5号楼工程。2002年2月,该楼主体工程完工,镇淮公司项目部将该楼部分粉刷工程分包给许某的瓦工组。徐杨乡农民徐某随许某做工。2002年4月9日,徐某在粉刷梁柱时不慎摔倒,右肾破裂被切除。事发后,镇淮公司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给楚州区安监局。同年5月27日,伤者徐某也向安监局递交认定工伤的申请。2002年7月2日,安监局在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证明》:徐某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因作业不慎等原因造成右肾摔裂出血切除,徐某此次负伤应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9日,镇淮公司才得知安监局已作出《工伤认定证明》。 2003年1月13日,镇淮公司向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徐某系许某个人雇佣,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安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被告安监局辩称: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的徐某认为,他与镇淮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安监局的《工伤认定证明》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今年3月10日,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安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对此,第三人徐某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安监局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镇淮公司对此不服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安监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镇淮公司与许某瓦工组之间关系、瓦工组内部关系及徐某与瓦工组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情况下,认定徐某与镇淮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该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依法作出驳回徐某上诉的终审判决。江苏徐庆余周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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