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赔一万“牛巴店”顶退“美林牛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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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1:29 沈阳今报 | ||||
记者房立/文李浩/摄 两个“牛巴”出处不同 在沈阳快餐饮食业里,“牛巴店”以其独特的装修风格和独特的口味,颇受青年人喜爱。2000年11月21日,“牛巴店”注册了“牛巴”服务商标,取得了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十年。此后,随着业务的发展,“牛巴店”的连锁店在沈阳各处开花。 2002年底到2003年初,正值新年和春节餐饮业经营高峰期,沈河区“牛巴店”发现自己的营业额与往年同期相比下降了,经调查,发现沈河区有一家名叫“美林牛巴店”的餐馆。“牛巴店”认为这个类似的名字给顾客带来一定的误解,所以造成客人分流,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假“牛巴”改名“茶楼” 2003年3月7日,沈河区“牛巴店”将“美林牛巴店”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损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3月中旬,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美林牛巴店”将名字变更为“涌金阁西餐茶楼”。 2003年5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真“牛巴”获赔一万元 在法庭上,“牛巴店”认为“美林牛巴店”在工商局注册时使用的是“美林酒店”的名字,并没有注册登记“美林牛巴店”,且在使用“牛巴”这个词的时候并没有经过“牛巴店”的同意,对方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服务商标的侵权。 “美林”认为,“牛巴”是广西玉林的传统食品,是食品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注册商标,“美林牛巴店”的名字已经通过了市工商局沈河分局的注册,而且在得知对方提出商标使用的异议后,就变更了店名,因此没有侵犯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5月23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当字号名称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在先注册、在先使用的原则,认定美林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对方损失两万元。 接到判决后,“美林”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美林”同意赔偿牛巴店经济损失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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