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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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1:29 沈阳今报 | ||
冷艳承租白迪的房子用于个人居住,租赁期为五年。一年后,冷艳想做小买卖就将房屋结构改造了。三年半后,刘平称房子他已买下,限期让冷艳交房并将房屋结构恢复原貌。冷不同意,协商未果。于是,刘平将冷告上法庭。刘平诉称,他是房子的房主,有权收回房子,并要求其恢复原貌。冷艳辩称,白迪卖房并未告诉自己,所以刘平无权要房。况且他是在刘平买房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继续有效,并且在她租赁期间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可以改造房屋结构,不用恢复原状。一审判决:冷艳应将房子交还给刘平。双方均不服,提起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白迪卖房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冷艳有请求房屋买卖无效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即使刘平现在拥有房屋所有权,也没有在租赁合同期满前要回房子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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