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贪污1元票款 三上法庭讨清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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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4:26 现代快报 | ||||
新闻索引: 1元钱会不会改变一个人的生活? 在2002年3月26日之前,丁冬梅怎么也不相信她会因为1元钱而丧失了名誉,丢掉了工作,陷入了一场扯不清的官司中。 但这样的事却真的发生了。在安徽马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公司做售票员的丁冬梅因为被怀疑收了乘客1元钱硬币而没有给票,被公司以“贪污票款”为由进行了处罚,并于2002年底下岗。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丁冬梅三上法庭,但最终等待的却是败诉。 事件回放 祸起1元钱票款 2002年3月26日,马鞍山市下着小雨。当编号为1006的7路公交车驶过大桃冲站100米的时候,一名乘客扛着一根长长的货物上了公交车,在后门处递给售票员丁冬梅1元钱。丁冬梅回忆说:“我有先撕票后给钱的习惯。一张小小的票,撕好折好,在乘客给钱的时候就直接递过去了。这是一个非常快的交接过程。” 这时,两名稽查人员恰好就在丁冬梅的车上。马鞍山市公交总公司与芜湖市公交总公司有互派稽查员执行稽查工作的传统,3月26日早上9点左右,芜湖公交营运稽查科稽查组长刘虹玲、四分公司营运科科长张照杰坐上了丁冬梅的车。他们陈述当时看到的情景是:丁冬梅从前门走到该乘客处,乘客递给丁冬梅1元钱,丁冬梅把钱放入票盒里即走回前门,却没有撕票给该乘客。他们认为,收了乘客的钱不给票,对售票员来说就是贪污。 本来,上完当天的班,丁冬梅就要进马鞍山公交总公司的结算中心。“当时我考上了公司的结算员,并已经在结算中心报到。当了结算员,工作就好了很多,所以我真的是很开心。”丁冬梅说。可是这说不清的1元钱却砸碎了丁冬梅所有的希望。 在终点站下车后,两名稽查人员将目睹的情况向马鞍山公交总公司作了报告。“一直到第二天我才知道稽查员暗访的事情。”丁冬梅回忆说:“27日一大早,公司就把我叫到办公室,领导问我昨天上班有没有觉得反常啊?有没有遇到什么可疑的人啊?我仔细想了想,却怎么也没想起来。领导又说有人说你收钱没给票。我当时就说这个事情在我身上绝对不可能发生。但是处理决定还是在第二个月就下来了。” 2002年4月15日,马鞍山公交总公司作出了《关于对丁冬梅同志贪污票款的处理决定》,决定对丁冬梅罚款1000元,将其工资降级,每个月要少拿四五百元。 连锁事件 为讨清白三上法庭 “我就是不能背这个黑锅。如果只是罚款我也咬牙认了,但是不能降我的级啊,一降级我二十多年的工龄全白费了,一个月只能拿三四百块钱,这样太残忍了。”丁冬梅说。 2002年4月25日,丁冬梅向马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马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了维持马鞍山公交总公司的处理决定。 丁冬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2月5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马鞍山公交总公司对丁冬梅作出处理决定应有足够的事实证据。由此,芜湖市两名稽查人员在看到丁冬梅收款未给票的情况后,理应及时找乘客核实,但他们未经核实即将所看到的情况汇报给马鞍山公交总公司,稽查程序欠妥。马鞍山公交总公司据此对丁冬梅作出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所以对丁冬梅要求公司撤销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仅仅是让丁冬梅舒了一口气,公交总公司又提出了上诉。 2003年3月12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马鞍山公交总公司“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了花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丁冬梅的诉讼请求。 在2003年7月份,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听证中丁冬梅又被驳回。 提起已经陷入了一年多的官司,丁冬梅说不到两句就开始落泪。 事件影响 下岗让生活陷入困境 给丁冬梅致命打击的是,2002年11月底,马鞍山公交总公司中止了和她的合同。为了1元钱,她下岗了。而这事发生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之前。这个打击几乎击垮了丁冬梅的意志。“一家人就靠我的工资生活。我把这份工作看得就像生命一样重要。我怎么可能贪污票款,碰这根火线呢?” 现在,每天丁冬梅唯一的工作就是中午替哥哥看一会儿店。说是“店”,其实就是用一个几平米大小的铁皮屋小卖部。小卖部里塞满了日用杂品,剩下的空档仅够摆得下一张一米长的小床。午后两点,太阳直射在小铁屋上,记者坐在小卖部里,汗水滴滴嗒嗒地往下滴。一个多小时的谈话后,身上的衣服很快被汗浸湿。 丁冬梅哥哥起早贪黑苦苦经营的这个小店,扣除房租每个月可以挣五六百块钱,这是一家人最大的一笔收入。丁冬梅下岗后,每个月从劳动局领取231元,丈夫这两年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卧病在床,今年病又加重了许多,病退后每个月拿210元,一年还要住四五次医院。一家人现在就只能靠老父母几百元的退休金过日子。“我们一家三口和父母住在一起,四百多元钱只能补贴家用。女儿还要上学,如果没有父母,真不知道这日子怎么过。” 从17岁到40岁,丁冬梅做了23年的售票员,“在公交总公司工作时,我拼命加班,一个月就能拿到七八百元。这笔钱对于这个家庭太重要了。”丁冬梅说。为此,丁冬梅经常早上4点多就要爬起来,一直到晚上七点钟才能回家。“我从来没有去过其它的单位,也没有什么高学历。丈夫躺在床上,女儿患有哮喘,身体也不好,一家人就靠我一个人挣钱养家。没了工作,这不是把人往绝路上推么?”丁冬梅说。 专家质疑 这样的稽查程序太草率 记者从马鞍山公交总公司199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严禁贪污票款的规定》中了解到,收款后不给乘客撕票者即视为贪污票款;对贪污票款一经查出,即给予以下处分:1、一次贪污一张者,罚款1000元,两张者罚款2000元,依张累加,并将公资降为3.5级。2、解除合同。3、凡重犯贪污票款的,解除合同,或予以除名。 在马鞍山市公交总公司,办公室的曹主任对记者说:“丁冬梅早就和公司解除了合同,对于一个已经和公司脱离关系的职工,也没有必要多说些什么。”对于丁冬梅的事情,曹主任说:“贪污票款是公司的火线,我们是一家企业,如果每个售票员都这样,那整个公司可能都要破产。”马鞍山公交总公司在丁冬梅前也处理过几十个售票员,“如果能因为丁冬梅家庭困难就给她开个口子,那其他人怎么办?” 马鞍山公交总公司对于丁冬梅贪污票款的真实性确信不疑。当记者问到仅凭稽查人员的话就认定丁冬梅贪污票款的合理性时,曹主任说:“这两个芜湖的稽查人员都亲眼看到了丁冬梅收钱没有给票,他们和丁冬梅无怨无仇,不会凭空诬陷。”同时,马鞍山公交总公司的代理律师路万里说,两名稽查人员长期从事稽查业务,他们对于稽查有着相当的经验。最重要的是,这两名稽查人员和马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没有经济利益上的往来。 但丁冬梅对公司的稽查程序提出了关键的质疑:“首先,当天一趟车一共撕了34张票,并不像稽查人员所说的,车上只有七八个人,所以非常可能有乘客挡住了稽查人员的视线。撕票给钱这一刹那的事情,他们怎么就能肯定看得很清楚呢。其次,如果当时就到调度室清查我的票款,多出1元钱,那我就认了,可他们当时没有这样做。再说连那个乘客他们也没有去核实,怎么就能这样轻率地认为我一定贪污了1元钱呢?” 事过境迁,除了一肚子的苦水,她没法拿出确凿的证据为自己辩护。因此她的另一个关键的质疑是:难道证据非得她来拿,那么严重的指控只有“半截子证言”(指稽查人员没看到她给票而言)就能成立吗? 有关法律界人士也对马鞍山公交总公司的稽查制度提出质疑。他认为,售票是一个即时行为,虽然目击者的话有一定作用,但还是有可能存在失误的地方,这时就应该以充足的证据来说话,特别是在双方的说法完全不符的时候,更应该多方调查取证。像马鞍山公交总公司这样的稽查制度,如果能本着对公司工作人员更为负责的态度,采用暗访拍摄之类的形式进行,拿出更为充分的证据,就完全可以避免出现现在这样的情况。 从去年4月份公司决定下来开始,丁冬梅不断奔波于法院之间,一年内还跑遍了马鞍山市城建委、妇联、工会、市人大信访办,都没得到什么说法。她虽然铁了心要“继续争取一个公道”,但面对卧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孩子,苦撑着一家人生活重担的丁冬梅觉得“还自己清白”的希望已经渺茫。快报记者 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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