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妈状告侄儿侄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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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7:50 潇湘晨报 | ||
一边是姑妈,一边是侄儿、侄女,因继承上辈留下的房产发生争议,一家人反目成仇打起了官司,这场历时3年的“房产争夺战”近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姑妈从侄儿手中拿到了应继承的份额折抵的1万元钱。 状告侄儿侄女 华国和华媛是两兄妹,他们的父母去世后,给他们留下了位于长沙市黄兴路及中和街的两处房屋遗产。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兄妹两人就父母的黄兴路房产签订继承遗产折价协议书,由华国支付给妹妹应得分额房产的折价4250元,黄兴路房产为华国所有。 1994年,华国办理中和街房产产权证时未将华媛的共有份额分割,也没有告知华媛,房产权证上更换成了华国的名字。1999年11月华国去世,他的四个儿女共同继承了其财产。 早已调回长沙的华媛得知真相后,认为华国严重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和财产权,2001年7月18日,华媛将华国的四个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中和街44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并要求按最低房租计算,从母亲1967年过世算起,要求四兄妹赔偿其租金损失2万元整。 一审“讨”回4.05平方米 对于姑妈的起诉,四兄妹极为不满。他们称,中和街的房屋在1945年时不过是由几块破砖、几根竹篙搭成,只有8平方米;1965年,房屋因破旧倒塌,后在自己父母所在单位及同事关怀和支持下,才重建到14.8平方米,1994年取得该房产权证后,由于家中人口增多,自家兄弟出资,在一层的基础上扩建到现在的两层半房屋,扩建部分至今还未办理产权证。四兄妹认为,祖辈留下的8平方米老房已倒塌,1965年及以后重建的房屋与华媛无关。 经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籍科查档证明,根据1952年的记载,起争议的中和街房屋建筑面积为0.73方(折合8.11平方米)。天心区人民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原建筑面积0.73方属华媛、华国共同继承财产,故中和街房产中4.05平方米属于华媛,对华媛要求的2万元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不服判决找到新证据 2002年9月23日,华媛因不满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随后提起抗诉。 在再审中,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证据,一份长沙市共管基地统一租约记载,华媛的父亲1954年11月承租面积为1.08方,其中建筑面积0.73方,1956年8月承租面积为2.58方即28.66平方米,而根据该租约的约定事项“承租人如需扩建或改建房屋而致超过原租面积时,须事先征得管理单位书面同意,经派员勘定范围改订租约后,方得进行”之规定,可以认定华媛的父亲在世时曾对该房产进行过改、扩建,才导致租约中承租面积的变更。 当庭支付1万元 因双方在房屋的面积上确实存在极大分歧,这场家庭内部纷争进入了白热化。 考虑到华家人之间不可抹灭的亲情与争夺带来的不良影响,天心区人民法院院审监庭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家庭纠纷。经法官苦口婆心地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中和街的房产由华国四儿女和华媛共同继承,其中华媛应继承的房屋面积的份额折抵人民币1万元,由华国四儿女于当庭支付给华媛本人。这样,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周喜丰 马铁夫 戴 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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