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百元 判刑八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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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11:1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22日,抢劫他人现金百余元的被告人沈某,被仪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沈某与陈某、武某、左某、林某、吴某、孙某(均已判刑)共8人,在仪征市体育中心、影视厅、扬子公园等地,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作案4起(未遂1起),劫得六男一女共170余元。(高怀金 赵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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