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抓错判“杀人案” 无辜者蒙冤7年索赔1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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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15:1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24日电一起错抓错判的“杀人案”,让黑龙江省肇东市一名25岁的男青年无辜背负“杀人”恶名,先被判处死刑,后被改判无期徒刑,如果不是该案的真正元凶落网,也许永远不能翻案。2003年7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来到肇东调卷取证,受害人申请赔偿130万。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确定赔偿金的数额。 据生活报报道,2002年3月1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青年无罪。而这时,这名 祸从口出? 1994年11月15日晚,肇东市皮毛厂21岁的男青年赵乃文被人用斧头砍死在肇东市八道街一厕所里,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侦破此案,认定同厂工人25岁的杨云忠有重大嫌疑。 事发前,杨云忠与被害人赵乃文均为肇东市皮毛厂工人,关系一直不错。此时,杨云忠正在追求同厂女工胡春荣。但胡拒绝了杨云忠。一次,杨云忠和几个哥们在一起喝酒,席间有人开玩笑说:“听说胡春荣和赵乃文关系不错,你不一直追求胡春荣吗,这不是让人给撬了吗,你咋办呢?”杨云忠当时借着酒劲,随口说了一句:“谁和胡春荣处,我就整死谁。” 然而让杨云忠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后来,赵乃文被人砍死在公厕。而他因为这句“酒话”成了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当年12月2日,杨云忠以“涉嫌杀人罪”被带到肇东市公安局审讯。 据杨云忠介绍,事发当日的20时到21时,他和同学张景江正在台球室打台球,而赵乃文是在当日21时被杀的,他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打完台球之后就回家了,其母亲可以作证。警方调查取证时,找到了杨云忠穿过的一双带有血迹的鞋子,经鉴定,血迹和被害人赵乃文的血迹相同。 关于血迹的来源,证人张景江在一份材料中证实,案发的一个月前,杨云忠和他遇见了同届女同学张某和一男子在一起,杨云忠不知怎么和那男子发生了争执,随后那男子找来一帮人,双方打在了一起。血迹就是那个时候留下的。但警方找到张景江时却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采纳张的证言,反而认为张作伪证,将其收审,并让他出具另外的证言。后来,警方又以杨云忠的父亲杨发和母亲闫凤琴“涉嫌包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也将其收容审查。 一审被判死刑 1996年9月27日,当时的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杨云忠与赵乃文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杨云忠曾追求过本厂女工胡春荣,被拒绝后,得知胡春荣对赵乃文有好感,便对赵产生不满,扬言谁和胡春荣处对象就杀了谁。1994年11月15日晚,杨云忠酒后产生报复赵乃文的念头,携带斧子前去赵乃文家,当行至赵家附近时,恰好遇见赵上厕所,便尾随至厕所内,掏出斧子将赵砍死后逃走。案发后,其父亲杨发、母亲闫凤琴为使杨云忠逃避法律制裁,唆使张景江向司法机关出具伪证。 因此一审对杨云忠等人作出判决:杨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张景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杨发和闫凤琴犯包庇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杨云忠不服。而这时,家中年迈的父母也因为涉嫌包庇,父亲被羁押56天,母亲被羁押13天,其大姐也被连累羁押了36天。父母因一时着急上火,从看守所出来后不久,双双病倒在床上,家中就只有大哥杨云亭一人支撑。 那时,杨云亭在肇东做粮油批发等生意,在当地也是富户,认定弟弟是无罪的杨云亭,开始为了给弟弟洗清冤屈而奔波。 1997年7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杨云忠死刑的一审判决部分证据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9月7日,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杨云忠因求婚未成而行凶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定性准确,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杨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景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杨云忠的父亲杨发、母亲闫凤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继续上诉被驳回 虽然杨云忠由死刑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但自认被冤枉的杨云忠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被判刑。 而当时杨云亭为弟弟奔波,已经将家中所有的积蓄都花光了,为此爱人也离他而去。有人劝杨云亭,“算了吧,折腾这么长时间,到这地步已经不错了,别再告了,对谁都没有好处。” 但杨云亭永远也忘不了见到弟弟时,弟弟悲哀无助的表情,“哥,你相信我,我根本没有杀人,他们冤枉我,非逼我承认是杀人犯。” 1998年9月,杨云忠以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年9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云忠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严惩,杨云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案件真凶落入法网 就在杨云亭为弟弟申冤走投无路时,2001年1月,震惊黑龙江省的以原肇东市检察院检察官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杀人犯罪组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破获。 在该案专案组2001年5月14日的“关于蒋英库杀人犯罪团伙又供认两起案件的说明”中称:“蒋英库团伙又交代了一起在肇东的杀人案和一起伤害案件,是其犯罪集团成员所为。但经查,这两起案件均已被肇东警方‘破获’,当时被认定的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杨云忠和隋洪建等人已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三年。(另一起案件,本报以“满门抄斩”:隋氏四兄弟被判刑的背后”为题详细报道过。)现经初步认定,这两起案件是蒋英库团伙成员王英利(已被同伙杀人灭口)和路洋所为,因此,肇东公安局已宣布破获的这两起案件极可能是错案。” 据犯罪嫌疑人路洋交代,他和王英利是好朋友,蒋英库曾多次唆使同伙王英利到社会上杀人练胆。1994年11月15日,王英利到集贤县找到自己并来到肇东,当晚他们喝完酒后,怀揣斧子和尖刀行至肇东市八道街一个公厕内,发现一名男子蹲在里面,此人正是赵乃文,王英利抡起斧头将其砍倒,之后两人潜逃到蒋英库处躲避。 2001年6月14日,哈市公安局专案组押解犯罪嫌疑人路洋在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丛广文等同志的配合下,来到作案现场,经现场指认,确定该案件就是王英利和路洋所为。 至此,震惊肇东的1994年11月15日这起杀人案真相大白。 宣告无罪释放 案件真相大白,而此时,对杨云忠的裁决已经生效,杨云忠正在监狱服刑。2001年8月,杨云忠以自己没有杀人,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为理由第三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年9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当时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2年2月1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杨云忠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判杨云忠、张景江、杨发、闫凤琴无罪。 杨云忠被释放回家,他发现自己失去的太多了,年迈的母亲由于惊吓过度,再加上思儿心切,已经去世,临死前还呼唤着杨云忠的乳名。父亲被羁押出来后不久就瘫痪在床。而大哥为他奔波喊冤,最后弄得家财散尽,妻子和儿子离他远去。 据杨云亭介绍,弟弟从监狱里出来之后,目光比以前呆滞了,而且只要见到警察的身影,就吓得直哆嗦。身体状况大不如从前,连较轻的体力活都干不了。经检查,杨云忠在监狱里患上了风湿、腰肌劳损、前列腺炎等疾病。杨云忠入狱时25岁,出狱时已经32岁了,“人生有几个7年啊,就这样被错抓、错捕、错判,在监狱里呆了7年时光,这样的损失、这样的打击是一辈子在心中都抹不去的阴影,这一切的责任只是一个‘错’字吗?”杨云亭说。 冤案是怎么定下的 据杨云忠介绍,他之所以承认自己是“杀人犯”,就是因为受不了刑讯折磨。几次翻供,但都无济于事。还有,最让他痛心的是,年迈的父母因为他的牵连而被羁押。他曾问办案人员,如果他承认了自己是杀人犯,父母是不是就没事了,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他违心地承认了自己是“杀人犯”。 而该案中,张景江可以说是最冤枉的了,他因为作“伪证”被判入狱三年。他在2001年10月1日写给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的申诉书中说:“我说真话没人相信,说假话却有人信,这都是公安机关逼我说的结果,对那些假话我不能负责,让那些逼我说假话的人负责。” 针对肇东这两起冤案,省检察院指定密山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调查肇东市公安局涉嫌刑讯逼供的问题。 2003年7月28日,记者采访了专案组的负责人、密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小明。据朱小明说,专案组调查了审理杨云忠杀人案的办案人员,又对与杨云忠关押在一处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调查,但是,与杨云忠关押在一起的几名犯罪嫌疑人有几个是死刑犯已经被枪毙了,查无对证,杨云忠从监狱里放出来之后,精神受了刺激,大脑迟钝,再提供不出其他知情人员。加上原办案人员不承认曾刑讯逼供,所以对杨云忠的刑讯逼供证据不足,无法定案。 对另一起关于对隋氏四兄弟刑讯逼供的问题已经定案,经查明,办理隋氏四兄弟的案件中,原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多次授意办案人员王伟、尹汝海对嫌疑人采用逼供行为,对王、尹二人采取抽打、“上绳”变相体罚等手段进行逼供,还授意其他犯人殴打他们,逼其承认犯罪行为。 据杨云忠介绍,当时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也曾参与了办案。据了解,刘永富现已经退休,而参与审理杨云忠杀人案件的几名公安人员,如今还都在肇东市公安局工作,并且有的已经荣升。7月28日,记者打电话给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丛广文,向其询问杨云忠一案,但丛广文说,他并不知道此事。2003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正式接到杨云亭为弟弟杨云忠递交的“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杨云忠为弟弟申请赔偿130万。2003年7月,省高院赔偿办来到肇东调卷取证,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确定赔偿金的数额。(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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