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爱巢”划清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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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21:52 沈阳今报 | ||
记者王慧 王、潘两家同住一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是一对恋人。两家在商量结婚住房的问题时,说好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的基础上,再加盖三间上房给新人成亲。但双方没有对三间上房的权属作出约定。三间上房盖好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和解除恋爱关系。为此,两家反目,并在房屋权属问题上发生争执。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财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可知,王家如果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就应返还潘家所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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