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幅示众”漠视公民尊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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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3:4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魏文彪 8月22日《南国早报》报道:广西博白县两名居民因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处罚。执法部门大张旗鼓地把两人违法被罚的事实印在横幅上,在大街上拉出来“示众”,并在电视台连续播放与横幅内容相同的电视标板。 我们首先必须明白大街上挂条幅是干什么用的?除了花花绿绿的广告外,大街上挂条幅一般来说是为宣传党的大政方针与基本国策。大街上条幅哪有承载“发布”公民违法被罚事实的功能? 执法单位确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毫无过错,问题是执法单位是否就有权将处罚对象的违法事实用条幅的形式公之于众?法律是否有这项授权?如没有那本身也是违法行为,因为执法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博白县烟草专卖局梁局长说“是想起到一种宣传教育作用,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其实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宣传教育,本身就是警示。至于原本意义上的“宣传教育”,那不是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能,况且即便是宣传教育那也不宜采用这种极端的有如张贴“大字报”的方式来进行。 当地有一种观点认为,条幅“没有歪曲事实进行诽谤的词语,也没有侮辱贬低人格的内容”,“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公布的内容不属个人隐私”。其实,尽管违法被罚不属个人隐私,但不能说被罚者在这方面就毫无隐私权可言,如果在并非必要情况下故意大肆宣扬被罚者被罚的事实,那就不能排除侵犯隐私权的嫌疑。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无可非议,作为情况通报在内部流传也属正常。但这样悬挂条幅能说是必要的吗?! 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但这种处罚必须依法、有序、文明进行。在法治社会中,任何部门与个人都不能为所欲为,行为举措都必须受到必要的约束。群众违法被罚情况“条幅示众”,反映出一些人还存在“违法者没有权利可言”的观念,还很漠视普通群众的人格、尊严,也表明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与人权意识亟待提高。大河报2003-08-25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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