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涨价 谁说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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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4: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武伐记者余微 8月21日,我市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的民事纠纷案在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红运花园120位业主强烈要求撤销“过期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管费涨价协议。 业主:业委会届满所签协议无效 “他们这届业委会在去年上半年便已届满了,现在居然私下跟物管公司签协议,把物管费涨了。我们不服!”红运花园的业主们称,以主任熊某为首的业委会成立于1999年元月,按规定任期3年,现在早已届满。 今年1月30日,该业委会未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擅自”与文氏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将小区物管费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24元涨为0.30元。业主们认为,业委会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利益。业主们说,“过期”的业委会不应再有代理业主对外签订协议的权利,他们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多次协商无果后,120位红运花园业主把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推上了法庭被告席,要求撤销涨价协议。 业委会:多数业主同意物管费涨价 红运花园业委会主任熊某在法庭上表示,早在今年1月25日,业委会已就提高小区物管费的事在业主中进行过讨论,其中大多数业主同意将每月物管费由每平方米0.24元涨至0.30元。在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1月30日,业主委员会才与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补充协议》。因此,他们签订协议的过程是符合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程序的,是合法有效的。 物管公司:物管费上调合理合法 红运花园物管公司表示,在签订协议前,公司曾多次召开业主会议,征求业主意见。随后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将物管费调整至每平方米每月0.30元。公司认为,这次调整是合理合法的。在法庭上,物管公司提出,之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管协议是合法的,那么这次签订《物业管理补充协议》就应当被视为有效。 法院:择日宣判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调解,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律师观点 正方:业主要求合理合法 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邓盾律师:如果业主委员会确实是“超期执权”,那么该届业主委员会本身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它无权代表业主做任何决定,签订任何协议。因此,在任期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就是无效协议,业主可以拒绝履行。其次,物管费的收费标准要经过物价部门核准才能执行,业主有权拒付,并要求撤销该协议。 反方:老业委会依然承担其职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向东律师:业主委员会任期过了,但不一定就不能履行业委会职责。只要当初业主与业委会之间订立的业委会章程中没有约定,业委会任期届满就自然卸任,而业委会届满后业主又没有选举成立新的业委会,那么老的业委会依旧承担它的职责,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第三方的物管公司没有义务知道业委会是否过期。业主如果对协议不满,可以申请撤销协议,但不能说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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