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为什么还来找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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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5:17 济南日报 | ||
如今离婚已不是什么难为情的事情。很多人都认为,夫妻离婚以后就会“大路朝天,各走一边”,的确,如果在离婚时能把所有问题都处理得很恰当结果会是这样。但是记者调查发现,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由于离异夫妻之间曾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所以可能在离婚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甚至一生都走不出恩恩怨怨纠缠的漩涡。“离婚了,别再来找我”说着容易,做到却很难。 更改孩子姓氏起纠纷 2001年4月,王某与丈夫何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随王某生活。2002年12月,王某与刘某再婚,孩子随王某到刘家生活,未经何某同意,王某便自作主张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刘姓。何某知晓后,立即找到王某提出抗议,但王某拒不同意将孩子的姓氏改为何姓,于是何某将王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王某限期改正错误,将孩子的姓氏改为何姓。 我国《婚姻法》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可以约定孩子的姓氏,孩子长大后也可以选择自己的姓氏,但像王某这样强行让孩子随继父的姓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变更抚养费导致诉讼 1998年6月,高某与姜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判决孩子随高某生活,由姜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元。随着孩子的成长,各种费用特别是教育费用的增加,加上物价上涨的因素,姜某支付的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孩子生活的需要,高某要求姜某增加抚养费,姜某以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为由拒不同意。最后经法庭调解,姜某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20元。 离婚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一方不能支付抚养费用时,有权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因为当时约定(或判决)只是依据当时的条件确定的,无法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比如孩子随其生活一方失业或下岗、得病等等。随着条件的变化,变更抚养费也理所当然。 争夺抚养权引发争端 2001年6月,陈某与赵某离婚时,孩子随陈某生活,后陈某几次与他人恋爱均因身边带有孩子而告吹。为了摆脱这种局面,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陈某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赵某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孩子的收养关系,变由自己抚养,法院依法判决收养关系无效,孩子随赵某生活。 孩子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在未成年之前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但是如果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对孩子虐待、遗弃,或者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孩子跟随另一方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时,那么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探视权成为新焦点 2002年9月,焦某与李某离婚,孩子随焦某生活。虽然李某定期支付抚养费,但焦某拒绝李某看望孩子,尽管李某多次提出要求,但焦某仍我行我素。李某无奈诉上法庭,法庭判决李某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天将孩子领回共同生活一天。 不管夫妻原本有多么深的矛盾,孩子是无辜的,不能用阻止对方探视的做法割断父母子女的关系。夫妻离婚后,孩子随哪方生活都是暂时的,不能把孩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予以占有。如果原来享有探视权,但探视对子女不利,另一方可以要求中止探视。 隐藏财产可追偿 2002年10月,刘某与钱某离婚时,为了使钱某少分共同财产,刘某将自己在外面购买的一套楼房隐瞒未报,钱某当时也未觉察。2003年2月,刘某公开了楼房的事情,结果法庭判决钱某对楼房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性质始终是夫妻共有,夫妻二人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一般来说不随婚姻的解除而终结,当然离婚后的权利行事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只要是在有效期限内,受损方只要查明真实情况仍有权向对方进行追要。 (本报记者 王伟 通讯员 李明君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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