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收费需向社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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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6:29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邓小群)记者昨日下午从市教育局获悉,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以及市财政局四家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民办学校收费从此有章可循。 去年我市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以来,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得到规范,乱收费的投诉明显减少,群众基本满意。但对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投诉还不少。市教育局会同物价、财政 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应收项目为保教费,代收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代收费为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一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在一年内不得调整,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邓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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