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车主状告交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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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7:21 潇湘晨报 | ||
“三次痕迹鉴定都证明不是我的车撞的,交警却将我的车扣了1年,造成的巨大损失交警不赔谁赔?”昨日上午,耒阳市大义乡的周小五指着自己已停放在修理厂的大货车痛心地说。 事由 路遇车祸货车被扣 30岁的周小五是耒阳市大义乡龙湾村的农民,于2002年4月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大货车(牌号为湘D80108)跑运输,同乡的符小兵是他请的司机。 据他称,2002年7月9日下午,符小兵驾驶货车行至107国道中铁五局二处机械厂叉路口附近,迎面遇上一辆车牌号为湘D82496的面的,面的由耒阳往衡阳方向行驶,欲超同方向减速停车的一辆军用车,这时车祸发生。 事故导致坐在面的副驾驶座上的江小毛右臂挂断,后在医院高位截肢,经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周小五说,事发后,他与符小兵还下车观看了半个小时,才离开现场。但在20天后,耒阳市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并扣押了他的车。交警的理由是,周的车是“7·9”交通事故肇事车之一,而且是周的车左侧撞击了由晏华安驾驶的面的左侧才造成面的撞了军车。 交警鉴定 货车负一半责任 周小五和符小兵否认自己的车与湘D82496相撞过。随后,周数次请求交警对涉嫌交通事故的双方车辆进行痕迹技术鉴定,但这一请求没被交警采纳。 2002年9月2日,耒阳市交警大队就此次车祸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发时,晏华安驾驶的面的在超越军用车时与对面来的大货车在中线相挂,造成面的又挂到军用车左侧,导致坐在面的驾驶室右侧的江小毛的右手臂挂断致残。该责任认定书最后得出结论是:符小兵与晏华安负同等责任,伤者江小毛和军用车司机无责任。 周小五与符小兵不服此结论,拒绝赔偿伤者江小毛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经交警大队两次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2年10月24日,江小毛起诉至耒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晏华安、符小兵、周小五承担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项费用。 三次鉴定 大货车与车祸无关 周小五聘请律师多方取证。去年12月,经周书面申请,耒阳法院委托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车辆痕迹技术鉴定,该室于12月6日、8日作出了衡公刑技2002年第037号、03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确定“湘D80108不是‘7·9’交通事故的事故车”。 原告江小毛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今年4月2日,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再次作出“湘D80108不是2002年7月9日交通事故事故车”的结论。 原告仍不服。2003年5月21日,耒阳法院委托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对湘D80108与湘D82496重新进行痕迹鉴定,此次鉴定的结论为“湘D82496微型面包车车头左侧与湘D80108东风牌大货车左侧之间没有相向碰撞的痕迹”。 因原告无相关证据推翻鉴定结论,6月13日,耒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晏华安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江小毛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符小兵、周小五的诉讼请求。 货车车主 协商未果告上法庭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周小五的车不是事故肇事车,他与车祸无关。而周小五则认为是交警的错误导致其货车被扣押近1年,而该车历经风吹雨打,一些部位已锈迹斑斑,车子几近报废。周小五于是找到耒阳市交警大队要求赔偿,但双方经数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目前,周小五已向耒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耒阳市交警大队赔偿因扣车给他造成的损失32万元。据了解,法院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记者 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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