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用水用电《消法》都要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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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7:23 扬子晚报 | ||
记者昨日获悉,因《消法》滞后,消费维权举步维艰,国家已将修订《消法》提上议事日程,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已建议将《消法》的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我省消法实施办法正在修订之中,其中亮点很多。由于考虑到我省消法实施办法正在修订及南京新三包的内容太超前等因素,该新三包草案被束之高阁。 有关专家认为,一部法律实施多年,肯定会出现一定的局限。特别是这几年随着人们 我省正在修订的《消法》实施办法将注入新内容,将为消费维权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新办法主要将扩大适用范围,一是增加“新兴”商品的三包、索赔规定,二是把水、电、气、邮电通信、医疗卫生等公用事业的服务型消费保护纳入其中,三是把人格受损、精神损失等无形侵害列入保护范围。此外,商品房的双倍索赔问题也将是新办法修改考虑到的重要问题,比较合理的索赔办法是对欺诈部分进行双倍赔偿。新办法的正式出台可能要等到明年。 早在2001年就着手起草的《南京市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被相关部门束之高阁。该规定计划对现行的“三包”目录进行大“扩容”,除少部分特殊商品外,该规定几乎包括所有商品,小到服装鞋帽,大到商品房和汽车,甚至还包括一部分服务项目。目前“三包”对象仍局限于国家1995年制定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所列的18类产品,主要包括自行车、摩托车及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明显不合时代需要,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难度。 新闻链接 修订《消法》地方先行 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不仅把医疗患者列入了消费者的行列,还把商品房列入了“三包”范围。200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畴,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条例还正式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商品召回制度;此外又明确规定了消费者获取精神赔偿的4种情况。甘肃、江苏等省已将修订消法实施办法列入到今年立法计划当中。地方相继修订消法实施办法,将为国家修订消法提供立法参考依据。(记者 孔祥宏)(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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