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7.9”特大火灾事故 17人死亡2人重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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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8:33 兰州晨报 | ||||
责任人: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金昌讯(记者 袁瑛 张永生)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致使17人名工人中毒死亡,2人重伤的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赵某,日前被金川公司开除厂籍、解除了劳动合同。 据悉,2000年7月9日凌晨,金川公司二矿区运输司机赵某到其工作单位金川公司二矿井下上班时,因其所驾驶的9号卡车出现故障,赵某便携带配件下井与修理人员一起修理,未能修好。赵某在井下遇到12号卡车司机王某,王某得知9号车有故障,便让赵某驾驶12号卡车拉矿。赵某向王某询问车况后开车拉矿(后经井下调度员同意)。拉运7车矿石后,赵某发现车辆发动机温度过高,接近170摄氏度警戒线,赵某将车停在井下1138中段和1118中段岔口处熄火降温。约10分钟后(凌晨4时50分许),赵某起动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发动机后侧着火,既用车内灭火器灭火,未能扑灭。之后,赵某多次往返事故地点与其它工区之间,向其他司机和工区人员借灭火器,并与司机范某、刘某共同灭火。约5时20分,一工区值班员许某向矿区调度室的工作人员做了电话汇报,最后,三人见灭火无望后先后离开着火现场,赵某在他人帮助下约7时返回地面,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由于车辆释放大量CO气体,致使井下作业的17名工人中毒死亡,2人重伤,12号卡车报废。 事故发生后,省、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进行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井下运输安全管理不严,车辆检查维修质量达不到安全要求;司机操作不当引发火灾,不立即报警延误灭火时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火灾发生时人员撤离无人指挥;未按规定和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未依法对外地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对此,金川公司作出金集发(2002)335号批复,以赵某对“7.9”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延误扑救时间负有直接责任,使国家和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决定开除赵某厂籍。 赵某对金川公司开除其厂籍的决定表示不服,他认为“7.9”火灾事故是因自已违章操作导致火灾发生的事实不清;同时,“7.9”火灾事是一起技术性事故,而不是责任事故,故将技术事故当成责任事故处理是不当的;其次在“7.9”火灾原因至今不明的情况下,开除其厂籍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公平的。2003年3月,赵某一纸诉状将金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金川公司金川公司撤消开除其厂籍的决定,补发工资22400元。 目前金川区法院经查证后认定:虽然“7.9”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2人重伤、车辆报废的责任不能全部归咎于赵某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不能以“属技术事故”为由免除赵某因违反技术操作进规程和安全规程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事故。因而,金川公司开除赵某的厂籍决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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