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不能机械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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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9:59 沈阳今报 | ||
王鹏 近日,今报连续报道了女司机白玉开车撞倒抢包劫匪一案,对白玉行为的定性一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解释,白玉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五个条件,其中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施而又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如果对尚未开始或者已经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行终了的侵害实行防卫,《刑法》理论上称为“不适时的防卫”。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刘家琛等刑事审判专家的论著,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例外情况,一种是对那些侵害严重且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只要临界着手,由于其合法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就应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另一种是在某种情况下,不法侵害虽已结束,但采取正当防卫还能够挽回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失时,也应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当场追击盗窃犯或抢劫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夺回被非法占有之财物,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歹徒的抢劫行为虽已结束,但白玉当场追击,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夺回被非法占有之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且劫匪持刀,足以置人于死地,使用驾车撞人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显著地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要的界限范围,亦不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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