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出意外伤心父母有何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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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10:17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 记者唐正芳 实习生曾丽华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1日即将实施。按照这个条例,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0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所在区、县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广西是否也有相关的规定?具体标准是多少?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一、政府有补助 数额未确定 据自治区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曾强华处长介绍,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但由于“补助标准”没有明确,也没有授权由当地政府制定,只是说“适当补助”,因而具体执行起来弹性较大,可以补助200元,也可补助2000元,就有可能出现“补助金额因地因时因人不一致”的情况。对此,2003年7月22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这就是说,自治区政府将补助标准的制定授权给了县级人民政府。 由于《管理办法》颁发刚一个月,各县政府的标准暂时都还没有制定出来。根据广西的具体情况,估计补助金额不会很高,因为广西的财政实力、经济水平等是不能与北京相比的。即使具体标准确定后,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桂东南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的桂西北地区之间,肯定也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对“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的奖励”也有相应的规定,但这些标准也低于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它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以国家公务员为例,退休时原可拿到在职工资88%的退休金,再加上独生子女5%部分的奖励,就可领到93%的退休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可领到98%的退休金。 二、父母丧失劳动力 民政部门有保障 8月21日,就广西区内对独生子女伤亡后其父母赡养问题,记者走访了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办郭泽华主任。郭泽华称,若独生子女伤亡,其父母尚有劳动能力,民政部门则不会提供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归为“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民政部门将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绝对不会没有人赡养。 保障方式农村与城市有差别,并根据个人情况而定。对于城市居民,有集中供养(即送入敬老院)和分散供养的方式。集中供养,即所有城市的“三无”对象,都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居委会向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凭民政部门证明就可到所在地区的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即送入敬老院,由政府负责养起来。分散供养就是政府每月根据当地居民收入平均水平发放补助。如南宁市,此类人员每月会得到190元补助,北海市每月则大概得到160元左右补助。对于农村居民,由于大部分有责任田,政府会酌情每月补助10~30多元不等。 是否会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因子女伤亡,其父母的赡养问题单独出台相关规定?郭泽华称,广西民政部门目前尚无此类计划。 三、保险不妨做辅助 意外时节保父母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如果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的养老保障问题则十分突出。那么为防万一,是否可以从商业保险方面进行一些防护?因为投保的最根本体现就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最直接的受益人是他们的父母。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有关人士称,在1999年,广西针对独生子女推出“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险种。针对未成年人保险的险种投保人也较多,如“英才少儿保险”等。含死亡保险责任的险种,会按国家规定控制投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若未成年受保人伤亡,则根据不同险种对其父母进行不同数额赔偿,如“康宁终生保险”陪保倍额为投保额的3倍,已属较高数额,而陪保倍额最高的为“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这是面向出生30天至60岁以下人群的,赔率为投保额6倍。险种的投保金额的付款方式都分很多种,如一次性或10年、20年分期付款等。 由于投保险种繁多,赔率也各不相同,独生子女父母可根据家庭中子女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险种。 相关链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万元或者定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对农村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未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单位职工、农村居民,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按规定办理有关增发5%退休金或办理养老保险。 责编:朱燕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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