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要开放,而且要透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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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11:07 法制日报 | ||
不仅要开放,而且要透明 本期撰稿人秦平 不久前,一家地方法院举行了首个“开放日”活动,从这一天开始,以后的每个双休日法院都将“像可供参观游览的展览馆、博物馆一样,向平常百姓敞开大门”。据有关媒体 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和人性化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方式、司法工作以及各项执法活动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体现民意,尊重人权、注重细节了。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在工作中都强化了服务意识,这些无疑都在彰显着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观念,这是我们社会可喜的进步,必然会带动整个国家立法、司法与行政理念的重大变革。“法院开放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推出的,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公民整体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国家,这一举措是有意义的。对广大市民来说,法院不再是戒备森严、“闲人免进”的“衙门”了,老百姓不打官司也可以进法院里去瞧瞧,看看法院内部的设施,听听法官讲解办案的程序,这种亲身的体验与书本上、电视里看到的显然不一样,法院的亲民形象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然而,“开放”只是作为法院对外宣传和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的一种手段,法院和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法院更需要公开、透明。我们知道,法院行使司法权必须遵守两条基本的原则,一个是不告不理原则,一个是中立原则,这就决定了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来说是消极的。行政权比司法权更活跃,更主动,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权力的行使积极地参与以至干预社会生活,进行各种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活动,例如税收、工商管理、市政建设、城市规划等等。而司法权力则不同,它的启动一定是被动的,必须要有起诉才有受理,而且司法权的行使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不能超越,不能滥用。司法权的被动性与消极性,也就决定了法院的工作不可能是积极的。我们看到法官穿法袍,敲法槌,甚至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官还带假发,这些看似传统与保守的外在形式,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强化着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这些内在特点。对法官来讲,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也不宜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或者说,公正审判就是法官最大的社会责任。 其实,彰显司法文明,对市民进行普法教育,不仅要表现在双休日的“开放”活动中,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法院不仅应是一个“开放的法院”,更应是一个“透明的法院”,所谓透明的法院,即是司法公开的法院。司法文明的内涵和外延可能很多、很广,但它的本质与目标只能是司法公正,而没有司法的公开与透明,司法公正就没有保障。至于普法教育,对广大市民来讲,最好的普法莫过于一次公开的审判和一份推理严密、说理清晰的判决书了,而这些都是司法公开、透明的题中之意。如果法院还不能做到对每一个不涉及法律规定的秘密和隐私的案件都公开审理、自由旁听;如果法官们还不能做到对每一个有争议的案件都详细地列出证据和采信理由,并写出一份让人心悦诚服的判决书,而仅以一句“本院认为”就轻轻带过的话,法院开放的目的只怕还是难以实现,而真正要达到这个目的还是要靠一个“透明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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