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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记者 黄丽娜 实习生 姚波 汪姐,家住广州荔湾区,初中毕业没多久就结婚生子,辞职在家当起了贤妻良母。孩子、丈夫、家庭就是她生活的中心和全部。但她没想到的是,本以为可以白头到老的婚姻,却中途起变:丈夫不仅在外包“二奶”,甚至还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和她打起了离婚官司。这婚要怎么离?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如何来维护? 这些问题可能不只是摆在汪姐一个人面前。今天我们再次提起这个话题,就是要提醒有相同遭遇的妻子们,面对丈夫变心后带来的心里伤害、经济困难和子女抚养问题,要懂得用基本的法律常识来保护自己。 “爸爸不理我们了” 当我们走进汪姐家中,感觉最强烈的就是灰暗。这灰暗不单是屋内光线的不足,更是一种气氛。“爸爸早不理我们了。”正在努力打亮电灯的两个小姐弟这样说起自己的父亲。而家徒四壁更是汪家最真实的写照。 汪姐告诉记者,这曾经是个幸福的家庭。1996年之前,她和丈夫带着一对儿女,一家四口靠经营餐厅和出租店面为生,全家人和睦安乐。但从1998年开始,在外和人合伙开饭馆的丈夫就再没拿钱回过家。“他总是说店里生意不好,支出又大,实在拿不出钱供给家用。”汪姐说,“可我怎么也想不到,他竟和自己饭店里的服务员好上了,拿全家的生活费把人家包了,还生了小孩。要不是后来从婆婆那里听说这些事,恐怕直到离婚起诉书放在我面前,我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呢。” “我没有什么文化,为了把两个孩子照顾好,从当年嫁给他就再也没有出去工作过。”汪姐望着这个无望的家说。从丈夫有了外遇到起诉离婚,整整5年,丈夫经常十天半个月回家一次,回来就是睡觉,连一双儿女都懒得理。平日买菜做饭、小孩子读书、房租、水电……所有的开销,汪姐都是问娘家借的。但她心里始终还抱着希望:“他没钱买手机逼我问家里借,我借了;他不做餐馆要开出租车,又问我要押金5000元,我还是厚着脸皮回家借。” 护理后竟成被告 去年,丈夫骑摩托车出了意外,汪姐作为妻子,每日提着汤水去医院照看,她觉得自己的真诚可以换回丈夫的心。但当丈夫刚从医院伤愈出院,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汪姐成了被告。 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汪姐和张山洪离婚,孩子随汪生活,张每月提供抚养费400元/人;夫妻租住的两房一厅由双方分别各占一房使用,客厅共用。 听了判决,汪姐彻底被击垮了。有人告诉汪姐,张山洪在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和人同居,可以告他重婚。但汪姐苦于没有证据———知道这事的人都是张的亲戚朋友。不懂法律的汪姐觉得判得不公,抚养费低不说,最重要的是房产分割得不清楚:离婚后双方还共用客厅,如果前夫带人回来,对小孩子的影响会很坏。汪姐不知道还有没有办法改变现有的结果。 掌握证据告他重婚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胡仕波律师解释说,法律上有一条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汪女士若想让法院相信其主张,就必须进行举证。若是本人在举证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取证。 就本案来说,汪女士最好得到饭店当时工作人员的证词。汪的婆婆与子女虽然也可以作证,但由于他们和张的血亲关系,加上人情伦理,操作起来会有一定困难。或者汪女士可以针对其夫与他人在外育有一女的事实,可以向居住在其夫外居地周围的邻居等了解情况,最好是查到其夫在外所生子女的有关资料。 重婚是一种刑事自诉案件,如果汪女士所言属实,并能得到有力证据,那么其夫重婚罪名成立的可能性较大。胡律师提醒有汪女士类似情况的受害人注意,当自身利益受到婚姻另一方损害时,应该尽可能收集证据,包括另一方违法行为的证据和另一方所有财产的证据,以便在最后发展到诉讼阶段时取得有利形势。 受到伤害,可索赔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此外,若能证明一方在离婚时,隐瞒部分家庭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那部分财产的一半给自己。胡律师说,法院的离婚赔偿是按照三个大点去衡量具体数额的,一是一方及其子女在离婚一段时间内维持生活的基本需要。二是另一方的支付能力。三是另一方对受损害方的损害程度。 生活困难,可得扶助 胡律师补充道,即使无法证明任何一方有过错,在其中一方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助义务。 就本案而言,汪女士由于长期没有外出工作,短时间内难以在经济上独立。“社会发展那么快,我已经很难再重新投入了。”汪姐在判决后含泪告诉记者,“现在家里看着破旧不堪,但这样的房子我们也已经要住不起了,已经拖欠了几个月的房租了。” 针对这种情况,胡律师表示,在上诉时基本上只有两个途径取得赔偿:证明男方的确有过错,取得损害赔偿。另外,到当地妇联或者居委会开具特困证明,让法院据此判决男方履行扶助义务。 抚养费不够,可增加 汪姐说,法院判令每月400元的抚养费,让她根本养不起两个小孩。今年,姐姐读初三,弟弟读初一,姐弟俩挤在一间房里,睡上下铺。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汪姐知道不可能老这样凑合着。况且新学期开学在即,两个孩子的读书钱不能老是从娘家借。那么,她能提出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吗?判决没有生效前,她能不能先拿到钱解燃眉之急呢? 胡律师指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付: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据此,汪女士的孩子可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另外,胡律师表示,汪女士如家庭生活的确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可以由居委会向法院出示生活状况证明或是家庭照片,由法院提前执行,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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