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便民三十条” 个体户也可办港澳签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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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9:15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尹来 通讯员 林名胜 张毅涛) 广州市进一步放宽赴港澳商务审批条件,没有达到当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办理3个月的港澳商务签注!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公安部发布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后,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其中的大部分措施目前已贯彻执行。广州警方还表示,欢迎广大群众对警方贯彻执行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进一步放宽赴港澳商务审批条件 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介绍,从8月20日起,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只要填写申请表,带齐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3张,凭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向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个人港澳游,无须再提交旅游发票或由旅游公司组团出境,这给市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目前,广州市还进一步放宽了赴港澳商务审批条件,未达到当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有人可办理3个月签注;达到当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其主要负责人按标准配1年签注,其他主要业务人员可办理3个月签注。在港澳注册的企业负责人可办理3个月签注。 国家工作人员办护照仍需单位意见 根据新的规定,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只要填写申请表,带齐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3张,凭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向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护照。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仍需单位加具意见。护照项目变更、换发、补发的,所有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广州市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后,居民首次申领“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除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外,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已持有效“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所有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城市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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