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门扑火不及时 法院判受害人获赔偿9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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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9: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兰州8月26日电 (李德生 赵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裁定,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在一次火灾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赶赴现场扑救,致使商户吴生华之子吴亮被烧死,商铺财产被全部烧毁,消防分局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处消防分局赔偿吴生华90537.5元。 2000年9月1日21时40分,甘肃省西峰市西大街吴生华开办的“后街男孩”专卖店突然 吴生华认为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迟延履行救火职责,将消防分局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消防分局不及时扑火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要求消防分局赔偿其子吴亮死亡补偿费、财产损失费、房租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7万余元。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消防分局作为公安消防监管机构,具有防火救火的法定职责,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由于消防分局“119”接警线路不畅通,火灾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出警,火灾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扑救,导致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分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消防分局应承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判处消防分局赔偿吴生华各项损失90537.5元。 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消防分局认为公安机关扑救火灾工作,应界定为一种抢险救援工作,一审判决将这一社会公益性的援助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司法审查,存在不妥。另外,发生火灾的对象坚持电话报警,而不是在电话不通的情况下立即乘车前往上诉人处当面报警,导致迟延报警。消防分局还提出,负有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义务的部门是电信企业,而不是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分局请求撤消一审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消防分局负有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并扑救火灾的法定职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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