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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避赔偿责任怎么办——本报服务读者律师团第10次法律咨询热线活动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6:40 江南都市报

  离婚逃避赔偿责任

  宜春市王先生来电:他的一个亲戚被一个叫李明的人打伤,现在丧失了劳动能力,各种损失近40万元。事发后,李明与妻子离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都归妻子所有。随后,李明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他问他亲戚能向李明的妻子赔偿吗?

  江西聚源(阳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南原律师答:《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是对消极逃避债务的所有权人对处分权的限制。本案中,李明在事件发生以后与其妻离婚,并将财产无偿转让,显然逃避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因此,被侵权人可依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行为,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侵权责任。

  花盆坠落砸伤儿童

  南昌市李先生来电:前段时间刮大风,其小孩放学回家时被本幢楼5楼坠下的花盆砸伤,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李先生要求5楼住户赔偿,5楼住户却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李先生问5楼住户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赵南原律师答:《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特殊侵权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负民事责任。有过错推定时,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受损害系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所支配的物所致,即可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主观上有过错,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说来,建筑物或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的免责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已证实是5楼的花盆砸伤其子,其证明责任已完成,而5楼住户拿不出证据反驳李先生,且结合本案情节,也非属不可抗力,花盆虽是由于刮大风这种自然力作用而非人为因素而坠落,但这只是一般自然力,非不可抗力,因为只要及时将花盆移进室内就不会被刮落。五楼住户疏忽、懈怠,主观上有过错,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其免责事由。

  风险转移以交付货物为准

  南昌市涂先生来电:他与邱某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涂先生送货,涂先生因此与欧某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一车。欧某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结果逾期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邱某遂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欧某与邱某多次交涉无果,发现水果的腐烂正在扩大,当即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处理。请问水果的损失和欧某处理水果的费用由谁承担。

  赵南原律师答:《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142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灭、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由涂先生承担,邱某拒绝接受标的物并有合法的理由,标的物所有权仍归涂先生。欧某就地处理水果是为了涂先生的利益采取的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的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欧某为此支付的费用应由涂先生承担。

  买到劣质农药咋索赔

  南昌县万先生来电:他与同村十余户农户从某公司购得一种杀虫药,按照说明喷洒农作物后,农作物上的虫害有增无减,以致错过杀虫时机,造成损失4万余元。他们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对方都以此药是从正规厂家进的货、应由生产者负责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该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赵南原律师答:《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结合本案,万先生有权向该公司要求赔偿。

  某酒店影响周边环境

  九江市王老师来电:暑期,学校边上建了一个大酒店,酒店营业产生的噪音、排放的油烟、气味和粉尘等,严重污染了学校校舍。现新学期即将开学,不仅住校教职员工,住校并上课学生的身心健康也面临着酒店污染的侵害。王老师问该如何解决?赵南原律师答:我国《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均明文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议王老师所在学校就酒店对学校污染的情况写一个专题报告,向环保局、教委等部门反映,并要求该酒店因锅炉、中央空调、发电机等设施运行和厨房作业所产生的噪音、排放的油烟、气味进行限期整改,使其达到国家标准。当然,学校也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污染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该酒店及学校教室、学生宿舍、教职员工宿舍等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监测主要内容是:1、噪音超标数据;2、锅炉烟囱的烟尘浓度;3、锅炉、烟囱喷出的污水滴的污染。如果监测结果证实严重污染这一事实,那么,人民法院就会认定该酒店确实对学校及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给学校师生带来了不利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警惕民事诉讼侵权

  萍乡市李先生来电:1998年12月,他在某县承包一项拆迁工程遭到当地一胡姓地痞的绑架,在其威逼之下,被迫写下了一份所谓4万元大米款的“欠条”。直到法院通知执行时,他才知道2002年11月胡某竟然以此为凭诉至法院,缺席判决后经公告送达业已生效。后经证实,胡某系该县拘留所的在押犯人。现明知对方侵权,但却无可奈何。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孟庆泉律师:如来电所述属实,胡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由于胡某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通过刑事侦查、排查疑点,辨明“欠条”所称事实的真伪以及逻辑错误。

  由于民事判决业已生效,一方面可以依据刑案侦办情况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理顺关系明辨责任

  赣州市程先生来电:2002年8月,他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聘请邻乡建筑包工头熊甲,不久熊甲带来的民工熊乙在施工时,因支架木头断裂,从高处坠落导致高位截瘫,经住院治疗医院出具了诊断和医药费证明。由于他未审查熊甲的建筑业资质而被判令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该劳动争议纠纷经劳动仲裁、法院两审而终结,但熊乙现又到法院起诉追索其他费用将近30万元,他认为自己对熊乙人身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孟庆泉律师: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是由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分析本案,3个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程先生与熊甲之间的建筑承包合同关系;一是熊甲与熊乙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程先生与熊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劳动争议和民事侵权问题。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熊乙作为成年人未尽注意义务,自身没有建筑业从业资质,且明知熊甲没有建筑业从业资格,属于非法用工,客观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

  工伤保险适用新规

  南昌市刘先生来电:他儿子1992年在单位因工负伤致下身伤残,当时未进行工伤鉴定,但有单位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由于他儿子系农用工且无本市户口,单位领导对其要求一直置之不理,仅安排其做临时工。今年3月他儿子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解决正式工作问题,单位领导竟无故将其解聘。

  孟庆泉律师:本案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单位违反工伤保险行政法规,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该工伤职工可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评定伤残等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鉴于该单位因该工伤职工系农民工,而拒绝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按揭购房未按月还贷

  南昌市李女士来电:1999年,她在某集团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房屋一套,首付4万元,其余8万元由该集团担保在银行贷款。次年,由于李女士夫妇双双下岗,只得停止了按月支付贷款,后来才知道该集团在继续代她按月还贷,现已代她支出2.5万元,但该集团现在却不肯将房屋交付给她,而是将房子给了公司一经理的亲戚居住。李女士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该集团交涉,希望能还清由其垫付的2.5万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该集团对此置之不理,李女士问她应该怎么办?

  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涂传辉律师答:该集团在售房时,已分别从李女士和银行得到全部售房款,表明交易已经完成,此后该集团便无权处理已经交易的房产。现在该集团将房产交付给其他人,明显侵犯了李女士对所购房产合法拥有的所有权。集团代李女士垫付银行按揭款后,和李女士形成的是另外的一个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与他们之间因购房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该集团不能因为代李女士垫付了部分购房按揭款而取得处理已售房产的权利。

  李女士可以通过与该集团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具体权利和义务如下:1、要求该集团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交房义务;2、要求该集团以其他方式履行交房义务;3、由该集团承担迟延交房或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4、要求该集团赔偿李女士的实际损失。但是,李女士同时应承担因不能及时支付按揭款而给该集团造成的损失或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送奶员卷款溜走

  南昌市范先生来电:他是一送奶店的负责人,他们店里聘用的一送奶员在收到1000元订奶款后“失踪”,打电话过去要么关机要么不接。他问该怎么办?

  涂传辉律师答:此事要从送奶员应聘的目的来定性,如果送奶员是预先想好了来店里送奶的目的是骗取订奶款的话,则属于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如果送奶员是收到订奶款后经不起诱惑,拿钱走人的话,则属于侵占行为。由于送奶员只拿走了1000元,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所以不构成犯罪。但送奶店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派出所以治安案件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送奶员返还不当得利,以挽回损失。

  策划、文/记者王枚显梁瑞颖图/记者刘正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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