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故意超出防卫过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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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9:41 沈阳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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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慧宋玉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江(均化名)的财物,王夺下宋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推倒在地,宋玉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江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玉杀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江的行为前一部分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了。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案件中的持刀杀人行为已经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了,不再属于正当防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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