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不翼而“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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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1:33 新闻晚报 | ||
买下期房,到装修时却发现房子结构完全不一样!刘先生面对没有卧室的新房,哭笑不得。 刘先生于2002年3月在黄浦区海潮路93弄5号1909室买了一套面积为49平方米的房子,房屋结构是时下流行的跃层,下层是客厅,上层是卧室和书房。购房时,刘先生还得知,19楼由于是最高的一层,所以还会有顶层的阁楼赠送———这不是等于小别墅么。 奇怪的是,原本应在当年10月交付的房子,一直拖到现在才进入了装修阶段(全装修),房产商中福置地花苑青年汇答应今年10月底交房,但5月份刘先生去看毛胚房时,却惊讶地发现:一层客厅上居然直接就是根本不能当正常房间使用三角屋顶的阁楼,整个二层(原来的跃层)就地“蒸发”,卧室没有了!面对不能入住的新房,刘先生一连写了3封挂号信给中福置地花苑青年汇进行交涉,但均无回复。 刘先生说,这是他和女友准备结婚用的新房,花了35万元,几乎用尽了两人的积蓄。可房产商却轻飘飘地说:“那我们原价退房好了。” 中福青年汇一口咬定,他们当时规划的就是阁楼型,还给本报发来设计平面图。笔者看到,青年汇发来的房型图上,顶层确实有阴影部分,但整张图上并无文字标明阴影部分是阁楼。刘先生强调,“看房时的样板房也是标准的复式,也没有任何人告诉我们顶楼的房型是不一样的。”同时,刘先生还提供了一份盖有青年汇图章的装修图纸,上面明白无误地表明这是一套复式房型,上层根本看不出有阁楼的任何设计痕迹。但青年汇坚持,他们当时并未跟买主接触,而是全权委托另一家公司作为中介,所以认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 刘先生对笔者说,看来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目前他已请了律师,准备向黄浦区法院提出上诉。 实习生刘思思 上海海峡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说: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23、25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6、19、54条;《禁止价格行为欺诈的规定》第3、4、5、7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3条规定,买方有权要求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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