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告行为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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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1:57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孙尚允)本报连续报道的“小灵通案”历经三次开庭,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昨天下午5点左右,原被告双方拿到了判决书。 虽然涉诉的安装在三原告住所楼顶的“小灵通”发射天线已经在开庭前被被告天津市通信公司拆除,三原告提出的拆除天线、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意义,但案件的一审结果却依然引人关注。因为三原告最初提出诉讼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彰显自己的财产权,为自 经过审理,一审红桥区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两个问题予以了明确:三原告是否对自己所购单元房屋的楼顶享有所有权呢?法院认为,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全体业主对整幢楼房以及共用设施如框架、楼顶、楼梯、走廊等享有共有权,每一位业主只要取得了对所购房屋的专有权也即取得了对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所以,三原告在购买了房屋之后,即与整幢楼的业主一起对楼顶享有共有权。既然对楼顶享有共有权,那么被告方能否在居民楼顶安装“小灵通”发射天线呢?法院认为,能否安装要看被告是否经过了全体业主的同意。法庭上,被告提出曾在2003年2月与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安装小型天线的协议书。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是接受业主或业主团体的委托实施管理行为的,其应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管理物业,而不应超越权限范围实施行为。所以,三原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三原告及其他权利人准许,无权与被告签订安装发射天线的协议书,故协议书应确认为无效。 由此,法院认为,被告基于无效协议书在居民楼顶安装“小灵通”发射天线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被告将涉诉的“小灵通”发射天线已经拆除,侵权事实已经不复存在,并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失,所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元钱的索赔要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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