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家里生活八年 离婚方知不是夫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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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6:46 北京晚报 | ||
一起与“丈夫”生活了八年,直到近日法院审结了自己与“丈夫”的“离婚”案,陈姐这才知道,自己与“丈夫”的关系居然不是“夫妻”关系,而只是“非法同居关系”。1995年初,家住广西桂平市某镇的陈妹与莫某相识要结婚,但她未到法定婚龄,便借用姐姐的身份证与莫某登记结了婚。1996年,陈姐与周某相识恋爱。登记结婚时,她只好拿妹妹的身份证并以陈妹之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陈姐即与周某一起生活。几年后,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今年3月27日,陈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周某离婚。法庭审理后认为,陈 包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也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合法的婚姻必须以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为准。所谓“事实婚姻”的说法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了。依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针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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