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电子处方”受质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2:32 燕赵都市报 | ||
患者:拿了药才能见到处方 吴先生,青县人,8月26日上午,记者陪他到青县人民医院看病。挂号,排队,就诊。在此过程中,记者发现该院许多门诊科室里都摆着一台电脑。给吴先生看病的科室也不例外,电脑上显示的是一套医生处方管理系统。医生在给吴先生看完病后,在键盘上不住地敲打,然后告诉他下去交费。记者问:“处方呢?”医生说:“在下面。” 吴先生随后到交费处交费,去药房拿药。直到这时,药房里的工作人员才将一张处方和药一起递给吴先生。吴先生说,作为一名患者,他觉得只有交完钱、拿完药才给处方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他说,如果医生开的部分药我家里有怎么办?另外,他也承认,因为医院里的药贵,原先他有时从医院拿处方,然后从外面药店买药,但现在这个法子行不通了。 医院:为了杜绝处方流失 对于医院的做法,青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刘忠清说,“电子处方”是今年3月份左右推出的,现代化办公是趋势,推出“电子处方”后改变了以往医生处方混乱、挂号流失等现象。他也承认,医院的药确实比外面药店贵,但处方流失情况也客观存在。刘忠清说,如果处方流失情况普遍,那医院的医生就成外面药店打工的了,考虑到医院的生存,他们这么做也是没有别的办法。 推出“电子处方”会不会损害患者的知情权?刘忠清说,他认为不会,因为患者拿完药后医院就给处方,而且现在堵的都是第一次来医院看病的患者,患者拿上药方后依然可以去药店买药。 律师:医院做法属于侵权 沧州市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富德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患者到医院看病,患者与医院之间构成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患者挂号、医院接诊,二者构成诊疗服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医院的义务包括为患者诊断病情和开出药方;其二,患者持药方取药、医院交付药品,二者构成药品买卖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患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药品,有权决定购买该医院的药品或其他地方的药品。因此,患者是接受诊疗服务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即是“消费者应当具有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医院的做法显然已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医院也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陈富德律师最后表示,医院的做法在诊疗费较低、需依靠药品的利润供养医院的现阶段也有一定的苦衷。要解决该问题,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快医、药分开经营的步骤。只有如此,才能依法保护消费者和医院双方的合法权利,并保证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技术的逐步提高。 本报驻沧州记者:李家伟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