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律援助条例4处修改 法律援助全部免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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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33 汉网-武汉晨报 | ||
武汉晨报讯(记者朱滨通讯员王继明)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昨日,全市16个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聚集市司法局,参加我市贯彻实施《条例》会议。武汉现行条例4处修改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一直按照1999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的《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简称《武汉条例》)进行,根据《条例》的规定作出4处修改: 一、受理范围增加,按照《条例》的规定,增加“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不再规定要求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二、申请法律援助证明材料调整为以下三项: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管辖范围调整。由“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办理”,改成“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受理,即由被告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办理。 四、法律援助全部实行免收费用。将“提供法律援助实行减、免收费”,修改为“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援助经费有望纳入财政预算 主持昨日大会的市司法局谭红副局长发言称,从明年起,建议各区司法局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同时要求各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专项经费;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坚决杜绝法律服务机构“只挂个牌子”的现象;为保证援助案件质量,每年底市司法局及各区司法局相互检查。目前经费严重不足受援人群难界定 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各区司法局负责人纷纷表示,经费不足已成为法律援助的瓶颈。 据介绍,目前我市法律援助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另外社会筹资、律师奉献也是来源之一,但是所占比例甚小。 各区司法局负责人反映,由于受援人群到底是否适合提供援助,难于界定,甚至有人钻法律援助的空子。有的人拿着手机、骑着摩托、出入酒店还要申请法律援助。 如何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谭局长要求各援助机构要深入社区、残联、妇联等证明申请人经济情况的各单位,认真调查走访,确保援助确实是需要援助的真正弱者。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电话 市司法局:82651376 江岸区:82850148 江汉区:85890148 桥口区:83755148 武昌区:88936148 汉阳区:84520148 青山区:86862081 洪山区:87669937 东西湖区:83210148 蔡甸区:84900148 汉南区:84758782 江夏区:87952002 新洲区:86910148 黄陂区:85900148(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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