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天价”处罚,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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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3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一言 四个馋嘴民工偷摘了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的百多斤葡萄,导致林果所10年苦心研究的成果毁于一旦,朱忠保先生在昨天的《大河报》上撰文认为对这四个民工不能纵容,应按“天价”处罚,并拿来了珠海市立法严惩偷盗高速公路设施和现行法律严惩偷窃铁路及通信电缆的行为作例子,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不能让笔者信服。 朱先生提到的几种行为和“天价葡萄”案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偷窃高速公路和铁路设施会带来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人命案,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已是人所共知且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如何制裁;而偷吃林果所的葡萄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则只有相关的科研人员知道,并且按现行法律也就是一般性的侵占财产行为,够不上刑法里的盗窃罪,更不该按“天价”加重处罚。 一方面,这一让人备感遗憾的事情的发生,责任不能由那几个民工完全承担,林果所其实也难辞其咎:既然培育的葡萄非常贵重是“天价”,该所就应该加强管理,确保研究成果万无一失。现在民工轻松地翻墙进入,痛快地大吃一气,从容地又摘了一编织袋葡萄,然后翻墙出来,这一过程中竟然没有遭到林果所的任何干预和制止! 另一方面,法律最重要的功能在震慑而不是处罚,处罚也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民工们的行为则非有意挑战法律,有意给别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鲁莽、情有可原,虽应惩戒,但从动机、情节上看尚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有人说,“天价葡萄”案给司法机关出了一道难题:从轻吧,损失太大;从重吧,于法无据。笔者以为,既然是难题,还是慎重处理的好。不然,当事人直喊冤枉大众又不理解不能接受教育,恐怕也不是我们执法的最高境界。大河报2003-08-28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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