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改制后的“债务”问题不容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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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3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孟波 8月25日,广东海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个特殊的国家赔偿案,该案要从一场惊天悲剧说起——2001年4月9日,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辆收容遣送车在深汕高速公路上着火,车上25名被收容遣送的民工被活活烧死。2002年,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刑和处分,部分受害者家属也得到了4万到5万不等的“补助”。但有些家属想得到名正言顺的“国家赔偿 今年8月7日《南方都市报》披露了这起悲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引发了我进一步的思考——收容制度改制为救助后,收容制度给收容对象的权益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一笔勾销了呢?我想显然不能。 收容改成救助无疑是一件好事,但好事须善始善终。这就像公司改制不能光继承债权不继承债务一样,收容改制后的“债务”问题也不容忽视。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由于违法执行公务给被收容遣送人员造成的损害不能因改制而逃避。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显然,收容遣送站虽被撤消,但受害人并不因此而失去获赔的权利。 海丰案的受理以及此前发生的孙志刚案,从实践上给众多收容制度的受害者鼓起了勇气,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从过去收容遣送行为中暴露出的大量违法现象来看,这两案仅为收容悲剧的冰山一角。即便是海丰案,25名受害人中也只有10个受害人的家属诉至法院。 毋庸讳言,如果另外15名受害人家属,甚至多数在过去深受收容遣送制度之害的人们都起来主张权利的话,政府将面对巨额赔偿请求。但不管是对受害者,还是对政府而言,这样的赔偿请求都是利大于弊。因为受害人得到国家赔偿是其法定权利,不能因为会加重国家负担而否定;同时,国家对其执法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能促使政府真正吸取教训。大河报2003-08-28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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