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公司凭什么强制收费?沈阳首例“拖车官司”升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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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42 沈阳晚报 | ||||
原由:车被拖走打官司 2002年10月21日7时15分,沈阳某单位的司机高先生驾驶着单位的丰田海狮面包车接同事上班。由于时间尚早,高先生将车停在位于和平区中兴街的索丽仙歌厅前,到附近的市场里买菜去了。20分钟后,高先生回来,发现车子不见了,马上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和沈阳市道路清障公司(以下简称清障公司)的工作人员几乎同时赶到。高先生从清障公司工作人员处得知,因其违章停车,车被拖走。清障公司表示必须交纳200元的拖车费,高先生才能将车取回。高先生只好交了200元的拖车费。高先生看着清障公司出具的牵引费专用的社会服务性发票,更加迷惑了:原来沈阳道路清障公司是经营服务性企业,怎能强制收费? 今年初,高先生到和平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清障公司返还拖车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4月15日、4月28日,和平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高先生认为,被告企业性质是经营服务性企业,其出具的发票是社会经营服务性发票。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收取拖车费,无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其强制收取拖车费的行为违法。被告清障公司辩称,其代履行的行为是基于交警的指派,是依法收费,不同于委托,无须原告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在道路上违章停车,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拽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被告接受交警指派或委托,该行为并无不当,无须经违章者同意。虽然原告与清障公司之间并未实际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该行为应由公安交通部门予以规范。由于目前尚无相应法律法规调整该民事关系,故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要上诉 判决后,原告高某不服,于8月27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作为省内状告道路清障公司第一人,高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地说:“车被拖走的事儿常常发生,可就是没人愿意问个究竟。200元钱的确不多,但我要的就是个说法。清障公司的企业性质只是一个集体企业,受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对违停车辆进行拖运。清障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却强制收费。不交拖车费,就不让把车取走,这个企业开的发票还是社会经营服务性发票,这种做法太不合理了。”高先生认为自己打这个官司很有代表性,并表示要一直坚持打下去。 律师:清障合理不合法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李波律师认为,清障公司对违停车辆进行拖运的行为是合理的,但并不合法。依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行使权利的主体应是公安机关和交管部门,而并不是清障公司。清障公司收取拖车费的行为虽然是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派,但不同于委托。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并未授权清障公司可以强制收费,因此该公司实施的“拖车”及“强制收费”的行为既无法律授权,也无委托关系,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行为。而且高先生和清障公司之间既没有口头合同,也无书面合同,更没有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清障公司无权对高先生强制收费。本报记者王野蛟实习生吴宁宁摄影王毅《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由交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如驾驶人员不在现场,交警须在拖车地点留下拖车事由和联系电话。驾驶人员只有交纳违停罚款和拖车费用以后,才能将车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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