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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门前丢了摩托车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47 齐鲁晚报

  顾客:商家赔 商家:拿证据

  本报济南8月27日讯(记者 郝爱萍)省城一消费者到大润发超市天桥店购物,结果出来发现停放在超市停车场的摩托车不翼而飞。消费者认为商家应该赔偿,而商家坚持:摩托车是否真的在超市门前丢失,请拿出证明。

  这位名叫关分绿的读者反映,8月23日晚,自己和两位朋友一起到堤口路上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并在一指定的停车场存放了自己的摩托车。没想到一个小时后,当他们从超市出来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据关先生介绍,自己这辆五羊本田摩托车是去年8月底买的,价格为9980元。

  但当关先生找到该超市安管科负责人时,得到答复是:拿出证据来。否则的话,超市不能认定摩托车是从这里丢失的,当然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先生认为,自己来存放摩托车时,两名管理人员根本就没有给车牌,理由是最近搞什么活动,一律不向停放车辆发存车牌。“存车的时候不给车牌,等车子丢失了,反而要存车证据。这也太滑稽了。”

  记者专门采访了该超市安管科负责人付强,他透露了超市不发放存车牌的原因。据介绍,因为该超市停车场面积较小,超市一直反复使用1500副存车车牌。时间长了,车牌磨损很大,所以超市决定更换车牌,因此从8月起前来购物存车的消费者,超市看车人员一律不予发放存车车牌。

  而这家超市负责人李店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认为,摩托车丢失属于刑事案件,失主应该到公安部门报案。这事应该由谁承担责任,需要司法部门根据证据来决定。

  关先生丢车当天就报了案,但直到现在仍没有任何结果。

  律师观点:

  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韩文勇律师认为,消费者在商店门前按照商家指定的存车处存放车辆,不论商家是否收费,消费者与商家都已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按《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问题的关键还是看证据。商家免费提供看车服务,有一定善意保管的义务成分。车辆到底丢失了没有,商家该不该赔偿,还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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