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盗物业是否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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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50 沈阳晚报 | ||
案件介绍: 李一凡是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环际花园”九号楼的居民,今年6月25日晚,当全家人饭后出去散步的仅仅半个小时的时间里,小偷就进入室内,将家中近万元的现金及物品盗走。事发当晚,于洪公安分局、陵西派出所民警及小区物业赶到现场。经现场勘察表明,犯罪分子是从敞开的单元门进入楼道,然后从二楼缓步台敞开的窗户爬到雨搭处,撬开李一凡 事发后,李一凡认为,由于小偷是从敞开的单元门入楼的,也是从二楼的缓步台敞开的窗户爬到雨搭处,撬开北阳台的窗户入室的,这与小区物业总是将单元门、缓步台敞开有关。由于小区管理不力,自然应承担责任。但案发一个多月后,物业公司并没有答复,还表示“业主被盗,物业概不负责”。李一凡很生气,他在向物业部门建议,完善管理措施,增强防范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还提醒业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还表示将以法律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那么,此案到底物业应不应担责?记者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 据介绍,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果“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人士告诉记者,物业保安的安全责任,应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只有物业在违背合同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对此案来看,关键看物业与李一凡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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