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50 沈阳晚报 | ||
案例:马某,37岁,2000年被锦州市铁路分局某段下属某项目经理部招用为临时电工,月薪1200元。2000年8月10日8时40分左右,马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3.3米高的地方掉了下来,当时即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臂肘部、右手腕部两处骨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期间的工资单位予以了支付,但马某休养期间,用人单位未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工伤的申报,马某也未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双方发生纠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马某向锦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仲 评论:白春阳律师认为,案子已经结束了,但这一判决结果在锦州地区的意义是重大的。本案的意义就在于法院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的法律上的支持,此举在锦州地区应属首次。近些年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事件成上升趋势,一方面是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这种法律意识淡薄的一面,特别是对这种所谓的临时工人,很多用人单位居然将临时工人同其他工人区别对待,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不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处理。本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无论从哪方面相比较,因此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往往选择沉默。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随着社会对劳动者权益重视的提高,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此时不再选择沉默,而是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在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就可以通过劳动法调整,而并不以书面合同为绝对标准。司法实践中像本案的情况法院通常判令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伤残抚恤金,表面上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了,劳动者可以按月到单位领取抚恤金,可实际情况又如何呢?用人单位绝对不会让劳动者顺顺当当地每月领到抚恤金,理由很简单,此时劳动者难道为此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也就是说,判令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抚恤金的办法在实践中执行起来有很大困难,很多时候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有效落实,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7条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既然法律将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格为职工的待遇,我想法院在劳动者提出要求一次性计发伤残抚恤金时应该予以支持。像本案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使法院的判决得到切实的执行,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让人民对法律充满信心。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