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摘掉“官架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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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31 沈阳今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上午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一法律。这一法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一个企业,搞一个工程,动辄需要几十个甚至数百个公章,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给普通百姓带来诸多烦恼。《行政许可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地方保护主义,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等。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审批不能“一拖了事”: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将消灭“跑断了腿、磨破了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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